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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非得逼死人才有人管?
討債人的犯罪行為明擺著,難道就因為被害人有債務人這個身份,法律就“拋棄”他了嗎?
近日一起討債逼死人的事件令人唏噓不已。河南居民李志國和陳從欣借款70萬經營工廠,后陳攜款跑路。于是,“討債公司”十幾人帶著棍棒住進了李志國家中。7天里,一幫人輪流辱罵,一刻不停。李志國和家屬多次報警,警察也來過,但沒有采取法律手段制止討債人的行為。之后,李志國留下遺書,跑到樓頂上,撥通110后當著警察的面從樓上跳下摔死。
西方早有“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的諺語,我國刑法也規定有,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討債者強行在死者家中待了七天,且以極為惡劣的手段侮辱打罵被害人,明顯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時,討債者雖然是為了索取債務,但其暴力討債手段已涉嫌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兩個罪,明擺著,難道就因為被害人有債務人這個身份,法律就“拋棄”他了嗎?
正是因此,本案中當地警方的行為值得質疑。警察幾次來到受害者家中,并沒有采取法律行動。事實上,《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的義務。還有,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然而,本案中警察來到現場后非但沒有將犯罪嫌疑人帶離現場,反而認為,對方沒有打人,沒有構成人身威脅。依照民警的說法,只有犯罪嫌疑人毆打被害人,并致其受傷或者死亡了,才需要采取法律措施。顯然,當地警察的不作為只會助長討債者的囂張氣焰,讓討債者間接得到了法律的“認可”,由此進一步加深了被害人的壓力和痛苦,并致其最終死亡。
稍作延伸,本案警方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做法亦反映了討債公司這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當下,“專業討債”屢見不鮮,而所謂的討債公司,以專門討債作為公司的經營范圍本身就沒有合法性。只不過在執法環境不善,存在判決執行難的情況下,一些債權人在權衡討債成本后,選擇了將債權賣給討債公司,這就使討債公司有了討債的機會。也就是說,當公權力無法實現其自身職能時,其他灰色力量就鉆了空子。不過,在此期間,如果討債人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債權人未必就沒有責任。特別是在債權人授權討債人不計手段和后果進行“討債”的情況下,其與討債人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法律應當一并追責。
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實行法律就是要使紙面上的法律得以實際執行。就本案而言,討債公司的人直接逼死了債務人,而當地警察的不執行和不正確執行亦是悲劇發生的原因。事實證明,如果法律僅僅是一系列條文,無論是執行者不知曉條文,抑或是不能夠正確理解和適用條文,法律的公平正義終將難以實現。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河南 討債 逼死人 李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