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當志愿被篡改我們需要做什么
近年來,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件時有發生。繼山東青島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后,近日山東菏澤單縣又爆出有考生志愿被篡改,嫌疑人因嫉妒心理作祟,進入5名同班同學報名系統,修改4人高考志愿,造成惡劣影響。
綜合分析各起事件可以發現,篡改考生志愿的往往是其身邊的老師和同學。高考雖不能決定一個人的命運,卻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人生軌跡,由于每個學校招生名額有限,為了能夠進入心儀的學校,考生間的競爭非常激烈,正因為如此,不少畢業班教師才能憑借手握學生志愿填報系統信息的“特權”謀取私利。2011年,安徽省高職(專科)志愿填報期間,全椒縣三圣中學37名考生志愿被班主任楊文祥篡改;2012年,四川眉山三河職業學院12名考生高考志愿被學校招生老師篡改;2014年,江西彭澤縣二中3名高考生志愿被教師以代管密碼名義篡改等。除此之外,更多時候是同學之間因競爭關系或私人矛盾而盜竊密碼予以報復,“為篡改而篡改”的乖戾心理變得越發普遍,如此次事件的嫌疑人便坦言與被害人不存在競爭關系,完全是出于“嫉妒心理”。
隨著篡改他人志愿的極端案例越來越多,如何懲處、威懾侵權人便成為許多人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現有法律對這些行為并非全然無能為力,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破壞的”,要處10天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涉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12年9月眉山市東坡區法院判決的那起案子,所依循的便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法律沒有獨立設置“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罪”,不少專家為此建議將其入刑,可是在懲治力度上討價還價真的有助于問題的解決嗎?當我們將目光更多地置于侵權人身上時,是否忽略了更緊要的事情呢?
法律不是萬能的,這不僅是因為法律無法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還因為它至多只能起事后警示、懲戒作用,就像已被打碎的杯子,法律能懲罰打碎者,卻不能讓杯子恢復如初。高考志愿極講究時效,志愿選拔既同個人成績掛鉤,也有很大的運氣成分,對處于錄取分數線邊緣的考生更是如此。一旦全國統一的錄取工作結束,事后再要求勘誤、補錄,便相當不實際了,這倒不是因為高校招生辦工作人員缺乏人情味,而是因為事后補錄同樣有欠公平。在實際生活中,被害者面臨的正是這樣的尷尬局面,幸運的或許還能上一個并不心儀的學校,不幸運的,從此便可能與大學失之交臂。他們遭受的損失不能通過加大對侵權人的懲處力度來彌補,如何減少受害者損失與如何懲處侵權人,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它們均有待完善,卻不可混為一談。有人建議:提高志愿填報系統安全系數,增加手機、郵箱驗證程序,在志愿被修改后由后臺及時提醒使用者等,這些措施有助于消除系統安全漏洞,需要相關部門認真予以研究。不過,這與我們關心的問題——如何讓受害考生得到他們本應得的那份錄取通知書——依然存有距離,要解決這一問題,免不了對現有高招程序作大幅度調整,且需協調各地教育部門與高校關系,還可能觸動其他考生的奶酪,稍有不慎,便會引發人們對招生公正性的質疑。
面對屢屢發生的志愿被篡改事件,我們依然沒有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希望相關部門和高校招生辦能研究出一套折中方案,既給這些考生新的機會,又能保證招生工作總體上的公平、公正。(路中林)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高考 志愿 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