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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細化保障公眾信息安全
近日,公安部、中央綜治辦等8部門發布了《關于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筆者認為,《公告》的頒布意義重大,可以彌補以往立法的不足,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加強公眾信息安全保護。
近些年,身份證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由惡意泄露、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證及其信息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治安處罰和犯罪案件不在少數。比如,多地連發的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信用卡、貸款、保險業務詐騙資金案件,其發生都與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非法使用有關。
一般來說,我們把信息泄露的形式概括為兩大類:一種是公眾保管、使用過程中的泄露。比如,使用身份證上網或者丟失身份證等造成的泄露。另一種是在履職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了信息的公共管理服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的泄露。比如,因保密意識不強造成的無意泄露或受經濟利益驅動主動出賣信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身份信息泄露事件呈多發態勢,給民眾人身財產安全、經濟運行和社會管理帶來極大風險和隱患,迫切需要立法作出應對。
《公告》的頒布,可以視為新形勢下對原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精神的延伸和細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以往,《公告》規定的可操作性很強,有利于其在實踐中的貫徹實施。《公告》有針對性地指向信息泄露可能發生的兩大情形,并詳細列舉了不同主體的行為及其所應承擔的責任。此外,《公告》還創造性地提出建立“黑名單”制度及相應的懲戒機制。
總體來看,《公告》的頒布對身份證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清晰的行動指南和規范要求:要求規范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倡導尊重和保障身份信息安全;明確了身份證管理、查驗機關與身份證持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關系:傾向于認可公民對自己身份證個人信息具有一定的控制權;否認公共管理部門有隨意處分公民隱私信息的權力。
個人信息安全既是基本權利的保障,也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此,公眾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規范使用行為;公共管理服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則應正確采集、使用和披露信息,不得逾越法定職權和違反法定程序,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我們有理由相信,《公告》的推行必將有力促進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規范化,切實保障公眾信息安全。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立法細化 公眾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