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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黃金集團部門經理受賄獲刑10年
本報訊(記者安然)記者上午獲悉,原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經理楊志剛因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50萬元。
楊志剛今年61歲,起訴書中指控他的受賄罪行,帶有他所在階層犯罪者頗多的典型特征: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咨詢公司為其策劃——申報成功支付咨詢費——咨詢公司向位高權重者支付“酬勞”。殊不知,這類行為在多起類似貪腐案件中已被認定為行賄受賄。
起訴書中稱,2007年到2013年之間,楊志剛擔任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規劃發展部經理、地質資源部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李某等三人的請托,為他們承攬中金集團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并先后多次收受三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伙同他人為一家下屬企業獲得專項項目經費的過程中提供幫助,收受40萬元。他還在一起股權轉讓事件中收受賄賂。
庭審中,楊志剛對收過李某等三人的錢款并無異議,但他認為,這應該屬于正常收入。他說,李某等三人給他錢,是因為他向他們介紹承攬中金集團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并幫助李某等做項目創意設計,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申報材料進行修改把關,并將項目向評審專家推薦,幫助項目順利通過。
向他行賄的李某在證言中說,楊志剛一般會打電話告訴他,哪個礦山企業要申請國家資金,他就去做相關設計。如果楊志剛不事先跟對方打招呼,企業也不會找他。編制完申報材料以后,楊志剛會幫助項目通過。只要申報成功,他會以設計費名義收錢。李某說,他以這種方式,共收了4家企業從2008年到2011年多個項目的費用。隨著項目越做越多,他分幾次給了楊志剛105萬元。
審理中法院發現,楊志剛被指控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中,有一部分是在《刑法修正案(六)》實施之前的,直到《刑六》實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才有所擴大,而在此之前他的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犯罪。
審理過程中,楊志剛的妻子向法院退繳涉案款300多萬元。綜合考慮全部在案證據,法院一審判決,楊志剛犯受賄罪,獲刑10年,罰金50萬。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國黃金集團 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