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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家里遭賊起訴物業 法院判賠1.5萬
家住南京鼓樓區的劉先生家金銀首飾和現金被盜,狀告物業索賠20萬;家住玄武區的呂先生家名表被盜,狀告物業索賠37000元。日前,南京鼓樓和玄武兩區法院判決了兩起類似的案例,被告物業公司都因管理失職被判賠償業主相應的損失。法官告訴記者,此類案件中,只要能證明物業的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一般都會判其作出適當的賠償,但市民也應當注意到,物業公司應盡到的安全防范義務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為限,法院一般會根據物業的過錯程度,酌定物業公司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案例一
家中遭賊狀告物業索賠20萬元
2014年5月18日,家住河西某小區的劉先生于當天晚上9點半回家時發現家中失竊。劉先生當即報警,經盤點,竊賊共偷走其家中現金、金銀首飾、玉器及白酒等,總價值約合人民幣數十萬元。竊賊楚某被抓后交代,當晚,他從小區大門進入,從窗戶進入二樓的劉先生家里,一通翻箱倒柜后偷走現金5萬元、一枚19.2克的黃金戒指,還有其他二十多件黃金首飾,贓物已經被其全部賣掉,所得的錢連同偷到的贓款一起被揮霍一空。
楚某被鼓樓區法院判刑后,受害人劉先生的損失無法追回,于是他便去找小區物業交涉。他認為,小區有監控,有保安巡視,進入小區還必須刷卡,肯定是物業管理失職,竊賊才會得逞,物業必須要賠償他的損失。但是,物業公司卻拒絕賠償。前不久,劉先生夫婦將當時管理小區的跨越物業公司告上鼓樓區法院,主張對方賠償損失20萬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公司安排安保人員進行巡視、監控,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
法院認為,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書的約定,跨越物業有義務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視、巡視、門崗執勤。綜合該案證據分析,跨越物業雖已為小區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邏、在小區內也安裝了監控設備,但對于小區外來人員的進出管理卻存在一定的瑕疵,導致小偷從小區大門進入小區并翻窗進入原告家中行竊。據此,法院綜合考量被告物業應承擔的安全防范程度及過錯程度,并最終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1.5萬余元。
案例二
名表被盜狀告物業獲賠1500元
去年1月9日下午4點多,南京市民呂先生回家后發現門鎖異常,進門后發現家中700元現金及一塊價值3.7萬元的卡地亞手表失竊。呂先生隨即報案。民警做完筆錄后進行了刑事立案,但因缺乏有效線索,案件一直未破。
呂先生的損失沒法挽回,他決定將失職的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呂先生稱,2014年9月左右,物業公司撤掉了樓下電梯處的保安崗亭,外人可以隨意進出他所住的那棟樓,正是因為物業此舉,導致他家遭了賊。自己家里一直按時繳納物業費,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物業公司應當賠償自己損失的3.7萬元。
玄武法院經過調查了解到,小區業委會與物業簽了服務合同,約定該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公司要做到的事,包括“主入口24小時有序維護值班,有完善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根據合同要求對進出車輛管理、訪客登記,禁止小商販及社會閑散人員進入小區。”然而從案發至法院審理時,物業公司并沒能按照約定提供訪客登記、禁止小商販及社會閑散人員進入小區等服務。玄武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能履行訪客登記等安保義務,與呂先生的財產受損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物業公司違反義務的情況等,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呂先生1500元。
法官點評
根據物業公司過錯程度來判賠
針對此類案件,法官告訴記者,在確定物業的責任時,法官一般會通過庭審和實地調查,看物業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義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一般而言,受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系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物業公司并非直接侵權人,其應當盡到的安全防范義務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為限。法官在最終確定物業的過錯程度時,也會根據物業公司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的過錯程度,酌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大小。(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通訊員 李自慶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