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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漲毀約折射法治任重道遠
因房價上漲而不愿意履行協議,與買家發生糾紛,及至被訴諸公堂而得到不利判決,就組織人員進行集體鬧訪,對這種既無視道德規則,又無視法律底線的行為,必須給予有力懲治。
據報道,日前深圳數名二手房賣主,因房價上漲不愿履行協議與買家發生糾紛,并對深圳市中院相關判決不滿,聚集60余人前往深圳市中院鬧訪。目前,5人因涉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被福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于9月14日由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因房價上漲而不愿意履行協議,與買家發生糾紛,及至被訴諸公堂而得到不利判決,就組織人員進行集體鬧訪,相關人員被依法刑拘,實屬咎由自取。這種既無視道德規則,又無視法律底線的行為,其底氣究竟從何而來?拋開法律的約束功能不說,重信守諾是一種傳統美德,這種無視契約精神的做法,折射的是一種“庸常之惡”。
何謂“庸常之惡”,簡單來說就是平日很常見的,似乎對生活影響很微小的不好的行為,比如出車禍了,一些人“趁火打劫”、哄搶物資的行為。再比如常見的“中國式過馬路”現象,一群人糾集一起集體作出違法行為,心中固然知道這樣不對,但依然有著強烈的僥幸心理。買房毀約也是這一類,明知如此做背信棄義,為社會道德所不容許,然而基于利益的考量而無所顧忌。
曾有人指出,一些陋習難改的國人,一旦到了國外卻會變得極為規矩。比如,一些人常常無視紅綠燈、一路橫沖直撞,并在禁鳴區狂按喇叭,可是到了部分管理嚴格和秩序井然的國家,這些人卻變得規規矩矩,絲毫不敢越雷池半步。這說明,很多人并非沒有規則意識,而是缺乏遵守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之所以如此,恐怕跟制度不彰、懲戒力不足有著直接的關系。比如,在誠信體系威力不大時,失信所帶來的機會收益若高于其應付出的成本代價,那么投機沖動就會變得十分強烈,反之則會收斂自己行為。同理,如果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和限制力度不夠,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不能受到及時且嚴厲的懲處,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也不能體現,那么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受到挑戰,無視法律就可能會成為一種群體心態。
要解決“庸常之惡”,必須實行法德相濟的辦法。從道德上來說,加強誠信教育,建立完善而具有操作性的誠信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尤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那些企圖靠失信去獲利的行為,不但無法達到投機目的,反而會被處處限制,甚至寸步難行,這樣才會產生足夠強的倒逼效應。另一方面,法治的建設不必過于強調“用重典”,實現法律平等的原則才是核心和關鍵,只有違法必究,讓每一個違法者都受到懲戒,才能使心存僥幸者保持對道德和法律的敬畏。(唐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房價上漲 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