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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執法規范,外部監督要強大
在國家層面上推動公安執法規范化很有必要,但如何在現實中落地,還需要引入外部監督,讓警察權受到更為強力的制衡。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完善執法制度機制、完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深化執法信息化建設等方面進行改革。
公安作為行政執法序列中的核心部門,其執法規范化程度代表著一國之法治水平。近些年來,公安執法規范化水平不斷進步,但在一些地方,公安執法工作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包括選擇性執法、濫用強制性手段、不遵守法定執法程序等。
所以,在國家層面進一步推動公安執法規范化很有必要。此次下發的《意見》,即涵蓋公安執法規范化的多個層面。而接下來,這樣的執法規范要求如何在現實中落地,是民眾最為關心的。
保障執法規范要求的貫徹,不僅靠執法者內心的自覺,強大的監督和追責才是關鍵。就此,《意見》提出全面實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等一系列措施。
公安機關內部監督糾錯制度的健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這樣的“同體監督”,畢竟有其弊端,許多時候,同部門之內,上下級之間,往往是利益共同體,一個普通民警的違法違規,會影響到本地警方形象乃至領導升遷,所以,內部監督糾錯,有時未必敢動真格。此時,有必要引入外部力量的監督,讓警察權受到監督、約束。
之前,公安機關已對外宣示,要讓公安民警在鏡頭前執法,民眾圍觀拍攝執法民警不得強行干涉。這種積極引入外部監督,以開放心態面對公眾的思維值得肯定。
此次《意見》更提出,完善當事人權利救濟機制,健全舉報投訴事項的受理處置、核查督辦、結果反饋工作機制。這其中更是大有文章可做。如果民眾投訴無門,權利救濟通道阻塞,容易導致恣意違法。所以在辦理民眾投訴舉報的相關流程上,還可以嘗試更為大膽的制度創新。
例如,對于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民眾投訴,如果民眾對于投訴處理不滿,必須納入到聽證環節,召開聽證會處理。若有地方公安機關處理投訴不力,民眾反映強烈的,可以由地方人大組織專題詢問或質詢,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到場作答。
警察權的健康運行,需要社會形成一種“監督文化”。在我國香港,警方執法規范化水平之高有目共睹,而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香港警監會(全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存在,這個成員全部來自民間的委員會,承擔著香港一切警務投訴監督“最后把關人”的角色,對有民眾質疑的涉警投訴處理結果進行調查復核。
保障公安執法規范,內部監督要健全,外部監督更要強大,良好的社會外部監督,不僅能有效約束警察權,更能提升警民關系。期待《意見》發布之后,公眾能看到更多推動社會監督警務的制度創新和嘗試。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安 執法規范 外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