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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毛筆手稿是不是書法作品
9月29日上午,南京六合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侵犯著作權案,原告是著名文學家茅盾的三位孫輩,訴南京某拍賣有限公司在未經合法繼承人的許可下,公開發表和展覽了茅盾毛筆手稿原件,侵犯了他們享有的該作品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起因:茅盾手稿拍賣前展出原件惹官司
揚子晚報記者從庭審上了解到,原告是茅盾的兩位孫子和一位孫女。原告和被告均由代理律師代為出庭。
原告訴稱,他們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茅盾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行使發表權。
南京某拍賣有限公司被訴,在2014年1月3日和4日,該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園大酒店對茅盾毛筆手稿《談最近的短篇小說》書法作品進行了拍賣前的預展。起訴書 中稱,2014年1月5日,上述手稿作品在被告的2013年中國書畫專場進行展覽拍賣,最終以1207.5萬元高價拍出,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被告從涉 案作品的拍賣行為中的獲益難以估量,也向社會公眾傳達著“可以用茅盾手稿賺大錢”的強烈信號。這對于原告一直在默默且艱難從事著茅盾先生手稿的收集整理和 發表工作帶來了嚴重障礙。
訴請:停止侵權賠償50萬元損失
原告方表示,涉案手稿是茅盾于1958年寫下的一篇評論文章,文字 內容發表于1958年《人民文學》第6期,但其毛筆手稿書法作品除了提供文字內容之外,還具有很高的書法藝術價值。原告作為茅盾先生的孫子、孫女,拍賣公 司的行為從未經過他們的許可。拍賣公司在執行了包括復制、發行、展覽、發表和互聯網傳播等一系列侵權行為后,僅此一項拍賣就獲利157.5萬元。
他 們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對涉案作品的復制權、展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包括清除被告所有網頁及其他與其經營有關的現實和虛擬場的涉案書法 作品圖片;判令被告在媒體及被告官方網站上向原告道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對涉案作品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被侵害,所遭受的 經濟損失及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案子的爭議在于——
這份手稿是書法作品還是文學作品?
法 庭上,這篇約標注30頁有9000余字的毛筆手稿究竟是不是一幅美術書法作品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因為從著作權法來看,如果是文字作品的話,這篇文學評論 早已發表,不存在以上著作權爭議。原告方認為,1958年在《人民文學》上刊登的只是文字,文字展現的是印刷體,其手稿的毛筆書法藝術并未公開,這篇作品 既是文學作品又是美術書法作品,其書寫形式能給人強烈的美感,具備藝術欣賞價值,那相關的發表權、展覽權等茅盾先生的孫輩還是應該享有的。
被 告方認為,茅盾先生手稿是持有人合法取得,而且認為這份手稿并非書法作品,只是文學作品,文學作品表達的是作者的思想,其形式等方面和美術書法作品還是有 區別的。被告認為,美術書法作品并沒有國家標準,他們請了業內專家對該手稿給出意見,認為美術書法作品通常用宣紙,內容無涂改,以較少的文字表現出美,落 款加蓋印章等,而該毛筆手稿全文100多處涂改,且用的普通稿紙,文稿的開頭標注作者名字,結尾標注日期,顯然不屬于書法作品。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專家意 見書,并表達在沒有國家標準的前提下,應考慮業內專家意見,建議“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認為屬于書法作品并沒有證據加以證明。
原告代理人 對上述舉例反駁稱,古代《蘭亭集序》就有多處修改,修改的概率比茅盾先生的毛筆手稿還要大,但并不影響其藝術欣賞價值,也不一定要加蓋印章,采用宣紙,古 代一些碑文并沒有加蓋印章,也不是采用宣紙,但不能否認其是書法藝術價值,大家習書一樣臨摹。被告稱,作品的歷史地位和業內評價不同,不能相提并論。
在 法庭上,被告認為拍賣公司也是遵循法規拍賣程序收集圖錄給文物部門審查,行為符合拍賣法規,根據《物權法》持有人對持有物有展覽和公布于眾的權利,并且認 為物權大于著作權。原告代理人反駁,沒有公認的法律認為物權與著作權沖突時,其它法就要給物權讓道,即便持有人有權把持有物給別人看,但權利不在于拍賣公 司,展覽權實際是對物權的使用,但使用不當也會侵犯著作權。當天的庭審只進行到調查階段,法官宣布休庭,雙方需要補充證據,該案將擇日再審。
編輯:陳佳
關鍵詞:茅盾毛筆手稿 是不是 書法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