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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呼格案”立功的馮志明獲刑與呼格無關?
曾因辦理“呼格吉勒圖案”獲二等功的馮志明終于獲刑了。10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院一審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以及貪污四項罪名,判處“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按說,馮志明被判刑,公眾終于等來了遲到的正義,亦可以此告慰于多年前蒙冤橫死的呼格吉勒圖。不過,從判決書看,盡管馮志明被判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罪名很多,數罪并罰,但讓人大惑不解的是,這些罪名并沒有涉及呼格案”的片言只語。這也難怪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云嘆息:“追責還是不到位!”
早在2014年12月17日,馮志明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帶走調查,并因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被內蒙古檢察機關批捕。當時輿論對此一片喝彩,公眾普遍認為,這是問責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標志性事件,若此案宣判,則不僅僅是個案的撥亂反正,也意味著普遍社會正義的實現。
可以說,公眾之所以關注馮志明,在于其一手制造呼格吉勒圖冤案,也即因刑訊逼供而導致的職務犯罪。至于其他諸如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等情由,作為貪官的標配,盡管這并不令人意外,但卻并非整個案件的焦點所在。此番法院判決避開了“玩忽職守”、“刑訊逼供”等直接指向“呼格案”的罪名,而只是以受賄等入刑,不知這樣的“翻轉”是怎樣發生的?
公眾當然無從得知,這中間究竟經歷了怎樣的考量與博弈,但有一點至少可以明確,這樣的“斟酌取舍”令人擔憂。
一方面,對馮志明“刑訊逼供”事由的避而不談,就是對冤死的呼格的不公平。無論馮志明獲刑多少年,若其罪名沒有明確指向,則呼格的冤魂就不會得到安息。這中間的道理很簡單,正義的獲得并不在于行為人的被處理,而在于是不是獲得有因果關聯的處理。直言之,如果沒有明示馮志明的“刑訊逼供”,則不可能抵達司法正義。
另一方面,問責不精準、不到位,也無助于其他涉嫌“刑訊逼供”人員“以儆效尤”。也因此,現在這一對馮志明的判決,也只是揪出了隱藏在公安隊伍里的一只蛀蟲,很難切實有效矯正“刑訊逼供”之風,更不要說判例意義了。由此傳遞出來的信號,也讓人懷疑是對公安辦案“刑訊逼供”的變相鼓勵。
其實,既然是問責,其實大可不必刻意回護,更不必刻意回避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呼格案,只要法院依法審理、依法判決就可以了。呼格案的27個相關責任人已經受到記過警告等處分,這表明這個案子的辦理確實存在問題;而作為主要責任人,馮志明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為過。
退一步講,即便法院經過審理,不予認可檢察機關對馮志明職務犯罪的指控,似也應該明確說明,而不能完全置之不理。
互聯網是有記憶的,民眾心頭的傷痕和隱痛是不可能輕易抹去的。錯了就是錯了,錯了就應該承擔責任,有責任就應該嚴肅問責。若總是試圖轉移注意力,淡化輿情焦點,“顧左右而言他”,非但不可能讓公眾信服,也有違依法治國的宗旨。(胡印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呼格案 馮志明 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