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防治環保造假要強化法律責任
如此,補齊了刑法打擊環保數據造假的短板,強化了法律責任,環保監測數據也就更具公信力,為環境整治決策提供更加科學有效的參考
空氣采樣器本是實時監測空氣質量的,作為國家直管的長安區監測站,不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內。然而,陜西省西安市環保局長安分局主要官員出于自身政績考量,偷配鑰匙并記住密碼,用棉紗堵塞采樣器,致使數據異常,引起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注意。警方立案調查后,目前涉案人員已羈押在看守所(10月25日《華商報》)。
這是那些環保官員自編自演的現實版“掩耳盜鈴”了,最后把自己給整進了看守所,可謂咎由自取:你敢給空氣采樣器“戴口罩”,法律就該給你戴手銬!如此典型案例,不只是給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帶來了震懾,也給地方黨政領導、企業負責人等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制課。
前不久,環保部公開通報了一批環保數據造假案件,從中不難發現造假方式不斷翻新,有企業竟將監測儀器的取樣管插入礦泉水瓶中,令不少網友感嘆,環保數據造假也到了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地步了。不嚴懲造假者,何以保青山綠水、見藍天白云?從當前環保數據造假的形勢看,嚴懲數據造假必須要全方位、無死角地整體推進,此番環保官員被立案調查表明,不管是誰在環保數據上弄虛作假,都將被依法查處。
隨著環保離任審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等機制的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已成為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國務院辦公廳去年8月發布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明確指出,完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評估指標體系,利用監測與評價結果,為考核問責地方政府落實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等職責任務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
環保監測數據已成為頂在某些官員頭頂上的緊箍咒。而要使環保數據好看,依法治污防污才是正途,誰都不能拿環保數據來做文章、弄虛作假。有關官員環保數據造假的責任追究,環保法第68條以及《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等規定得都很明確。
相較于黨紀政紀處分的明確規定,現行刑法有關規定較為模糊,環保官員在環保監測數據方面弄虛作假,是否構成犯罪?在何種情形下才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等等,都有待進一步明確。如果將其納入刑法第408條“環境監管失職罪”予以處理,則必須是“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此罪,但從刑法第412條“商檢徇私舞弊罪”的規定看,對商檢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不以結果發生作為認定犯罪的標準,而只要實施了相關行為就構成犯罪。
因此,在嚴懲環保數據造假方面,可以考慮參照刑法第412條的規定,增設環保監測數據徇私舞弊罪,不以結果為認定標準,只要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實施了環保數據造假行為的,就以犯罪論處。如此,補齊了刑法打擊環保數據造假的短板,強化了法律責任,環保監測數據也就更具公信力,為環境整治決策提供更加科學有效的參考。(許 輝)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環保造假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