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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港獨”應被依法懲治
(原標題:宣揚“港獨”應被依法懲治——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
日前,香港兩名當選議員梁頌恒、游蕙禎就職宣誓時公然宣揚“港獨”和夾帶侮辱國家、民族言辭一事,嚴重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和海外華人的感情,激起了社會公憤。本報就此專訪了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
記者:日前,中央駐港聯(lián)絡辦負責人受訪時對個別當選議員的卑劣言行表示強烈憤慨和譴責,并指出香港個別當選議員在宣誓時公然展示有關標語,宣揚“港獨”主張,已經(jīng)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請您為我們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及此類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莫紀宏:梁、游二人的言行違憲違法是不爭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guī)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痉ǖ谝话倭闼臈l規(guī)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梁頌恒、游蕙禎作為中國籍的當選議員在宣誓時公然挑戰(zhàn)基本法及做出有辱國家形象的行為,完全違背了憲法所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義務,同時也違反了香港基本法所規(guī)定的香港居民應當承擔的遵守基本法的義務。
在特區(qū)實行的其他法律或法律文書方面,兩人涉嫌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和參選時所簽署的法定聲明。根據(jù)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議員拒絕或者忽略作出宣誓,則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參選時所簽署的法定聲明要求參選人申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因此,梁頌恒、游蕙禎宣誓時打出“香港不是中國”標語的行為顯然違背了《宣誓及聲明條例》和參選時所簽署法定聲明的要求,完全是出爾反爾、數(shù)典忘祖,缺少最基本的道德誠信和政治品格,根本不配出任代表民意的立法會議員。
利用宣誓公開地發(fā)表反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甚至發(fā)表或做出侮辱國家的行為和舉動,這種行為本身帶有主觀惡意。與不帶有惡意所產(chǎn)生的宣誓瑕疵行為完全不同的是,這種惡劣行徑不僅不能給予重新宣誓的機會,而且應當依法剝奪任職資格。
記者:目前,香港各界人士通過發(fā)表聲明、示威抗議、網(wǎng)上聯(lián)署等多種方式,要求剝奪這兩人的議員資格,互聯(lián)網(wǎng)上聯(lián)署要求這兩人道歉并辭職的人數(shù)已達110多萬人。有觀點認為,剝奪這兩人的議員資格有法可依;也有人認為面臨法律障礙,您對此有何看法?
莫紀宏: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一致認為,梁頌恒、游蕙禎二人的言行屬于故意拒絕或忽略宣誓內容,依照法例,他們已即時喪失議員資格。有學者明確指出,不可再給二人再次宣誓的機會,否則就是縱容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和中央及特區(qū)政府的權威。香港法律界也促請香港政府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資格,并要求律政司追究二人涉虛假聲明的責任。上述現(xiàn)象反映了香港各界正義人士的心聲,也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jù)。梁頌恒、游蕙禎因為宣誓時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本身就沒有把基于基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當選立法會議員當回事,完全是投機取巧、濫用民意,觸犯了“民主制度不可能允許反民主的勢力存在”的現(xiàn)代民主原則,尤其是背離了現(xiàn)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一個否定基本法的人根本沒有資格再用基本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能只要基本法規(guī)定的權利,不履行基本法規(guī)定的義務,更不能把基本法所規(guī)定的民主選舉程序作為追逐個人目的、實現(xiàn)個人政治野心的工具,視基本法為兒戲,把體現(xiàn)對基本法忠誠之意的任職宣誓當成小孩子之間“過家家”,這種藐視基本法的違法行徑絕對不能允許其存在,否則就構成了對基本法順利實施的巨大威脅。
記者:事件發(fā)生后,香港特首梁振英提請司法復核,要求法院裁決,禁止梁、游兩人重新宣誓。有人認為這是特區(qū)貫徹落實基本法和法治精神的一次重大體現(xiàn),也有反對派議員指責此舉是行政干預立法,您對此有何看法?
莫紀宏:律政司提出司法復核及禁制令緊急申請,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政府的做法十分正確,絕非行政干預立法或踐踏三權分立。特首并非以行政機關首長的身份提出申請,而是以特區(qū)首長的身份提出,其憲制地位超然于香港特區(qū)立法會和法院的權力之上。正是根據(jù)基本法,特首有權委任法官,亦有權解散立法會,并不能指其干預司法或立法。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還受到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限制,對于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形象、外交和國防等事項,中央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
記者:香港特區(qū)高等法院將于11月3日做出相關裁決。有人認為,兩人喪失就任資格應當是必然的裁決結果。您對此有何看法?
莫紀宏:梁、游二人違憲違法,公然鼓吹分裂國家,故意“拒絕和忽略”依法宣誓,兩人依法喪失就任資格,這是符合法理和特區(qū)法律規(guī)定的。梁、游二人違反基本法的主觀惡意明顯,一旦成為立法會議員,由于其缺少基本的政治品格和道德誠信,加上極端主義立場頑固不化,勢必會給基本法的實施造成更大的阻礙,因此,不能從法理上再賦予其宣誓的機會,立法會不能成為宣揚“港獨”的平臺。
記者:一段時間以來,香港某些人鼓吹“港獨”言論的行為愈演愈烈。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是什么?嚴重性如何?
莫紀宏:“港獨”目前還沒有完全成勢,不是香港主流民意的反映。但是,香港確實出現(xiàn)了一些危及國家安全的具有高度危險的不法群體和人員。對于這些以搞亂香港和破壞基本法為目的的邪惡勢力,中央和港府必須迅速果斷地依法予以懲治。為了維護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法治秩序和香港同胞的福祉,對于任何鼓吹“港獨”言論和從事違反基本法活動的違法勢力都要從法律上予以有效的懲治,將各種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否則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就會落空,特區(qū)政府也無法依法有效開展治理,香港社會就會陷入混亂,香港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記者:香港某些人常以所謂“言論自由”為散播“港獨”言論的行徑辯護,怎樣看待這種言論的欺騙性?
莫紀宏:言論自由是現(xiàn)代民主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人權。但言論自由也不是絕對的,任何國家都有法律上的界限和限制。言論自由不能危及國家主權、民主秩序,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保護恐怖主義言論和反民主、反人權的言論,所以,旨在否定基本法、鼓吹香港獨立的言論根本不可能得到言論自由的合法性保護。任何對“港獨”言論抱有同情或不以為意態(tài)度的想法都是有害的,對于一切違背基本法的言行必須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警醒,否則,任其肆意蔓延,必然會導致人們價值觀的紊亂,使得香港社會陷入嚴重的社會對立狀態(tài)。
記者:有聲音認為,如果不能在香港特區(qū)內處理好梁、游兩人議員資格的事,中央應“該出手時就出手”。您對此有何看法?
莫紀宏:這是必需的,因為此番梁頌恒、游蕙禎公然挑戰(zhàn)憲法和基本法,違背了議員“愛國愛港”的道德底線,這樣的事情不可能允許在中國領土上發(fā)生。如果在香港特區(qū)內不能處理好此事,中央應當果斷出手,決不能養(yǎng)癰遺患,必須要將“港獨”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02日 06 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香港 基本法 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