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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員騙取儲戶密碼私自轉款 開戶行承擔賠償責任
2012年春,張先生與王先生失去聯系,遂到農行查詢其帳戶,發現賬戶內資金已全部轉入了陳某賬戶。同時張先生得知,陳某已因經濟犯罪被公安局立案偵查。根據公安局的詢問筆錄,陳某與水滸支行柜員李先生串通,李先生在柜臺騙取張先生輸入密碼,將款項轉入了陳某的賬戶。張先生認為水滸支行未經其授權和簽字擅自轉移其存款,萬壽路支行未盡嚴格審查義務致其損失,其同兩地農行交涉要求賠償無果,故以借記卡糾紛為由將萬壽路支行訴至海淀法院,請求賠償存款本金及利息損失共計808萬元。
萬壽路支行認為其開戶行為并不存在任何過錯,轉款時使用的密碼只能是張先生本人或其授權的人提供,因此轉款行為應視為張先生本人合法的交易行為,萬壽路支行不應對水滸支行的轉款行為承擔責任,故不同意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先生在萬壽路支行開立存款賬戶并辦理訴爭借記卡,與萬壽路支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張先生與萬壽路支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后,可持訴爭借記卡在農行其他任何支行辦理轉賬支取手續,張先生與實際辦理轉賬支取手續的支行(即受理行)并不形成新的合同關系,受理行是基于萬壽路支行的委托實施的該行為。故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受理行不適當履行付款義務時,應當由合同相對方即開戶行承擔違約責任。農行萬壽路支行未能保障張先生賬戶資金安全、嚴格履行業務辦理審核義務,構成違約。最后,法院判決農行萬壽路支行賠償張先生存款800萬元及活期存款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首先,張先生在萬壽路支行開立存款賬戶并申領、使用借記卡,與萬壽路支行形成了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關系的內容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據開立賬戶時的相關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儲戶應當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遵守銀行卡使用規程,銀行應當保障儲戶賬戶資金安全、嚴格履行業務辦理審核義務。
其次,張先生將800余萬元存入借記卡賬戶后,其對該存款所享有的權利實質是一種債權,即張先生成為該行的債權人,銀行作為債務人負有保障儲戶賬戶資金安全以及按約支付本息的義務。農行水滸支行工作人員李先生在張先生到該行辦理借記卡增配對賬折業務過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在張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騙取張先生輸入密碼,將張先生借記卡內款項轉入他人賬戶,造成農行萬壽路支行無法向張先生支付款項和利息。雖本案所涉轉款行為是通過張先生真實的借記卡和有效的密碼完成的,但張先生系在增配對賬折的過程中,被銀行工作人員利用管理漏洞騙取輸入密碼,造成張先生輸入轉款密碼的假象,在此情況下,張先生輸入密碼的行為主觀上并無轉款的意思表示,客觀上系受銀行工作人員所騙,該轉款業務并不能認定為張先生本人的合法交易?,F農行萬壽路支行未能向張先生支付款項本息,已構成違約。
在此情況下,盡管農行萬壽路支行系因案外人的原因導致無法向張先生支付款項和利息,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之規定,張先生仍有權依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農行萬壽路支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農行萬壽路支行亦不能因第三人行為導致違約而免除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最后,訴爭轉賬支取業務雖然由水滸支行實際辦理,萬壽路支行稱其與水滸支行屬于結算關系,但該結算關系是農業對于不同支行之間的內部業務分工安排,對外并不影響張先生基于儲蓄存款合同向萬壽路支行主張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屬嚴格責任,除法定免責事由外,違約方不論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均不能免除其對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因此農行萬壽路支行對農行水滸支行辦理的轉賬業務承擔責任。相對于普通儲戶而言,銀行更有利于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的犯罪,故銀行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范,并嚴格遵守規范,盡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李先生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卻利用工作便利,違反存取款操作流程,擅自將訴爭借記卡內款項轉入他人賬戶。農行水滸支行在工作人員管理及存取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該過錯與張先生賬戶資金滅失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農行萬壽路支行作為委托方,應就受托方農行水滸支行的過錯承擔責任。農行萬壽路支行未能保障張先生賬戶資金安全、嚴格履行業務辦理審核義務,構成違約。
編輯:曾珂
關鍵詞:柜員騙取儲戶密碼 私自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