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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像頭對準意見箱 不宜道歉了事
攝像頭對準意見箱,這種做法在客觀上造成了“舉報被監控”的事實,不僅妨礙干擾了相關督導工作的正常開展,客觀上導致“多數群眾因害怕被攝像頭拍到遭打擊報復,不敢向縣委督導組信箱反映問題”的消極后果。而對于這樣的消極后果,恐怕不宜簡單“道歉”了事,還需進一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有網友爆料,陜西漢陰縣國土局在大門口的“縣委第七督導組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征求箱”一側安裝了一個攝像頭,攝像范圍正對準意見箱。所有人向該箱子投放意見材料時,均暴露在監控之下。漢陰縣國土局回應稱,“攝像頭的安裝是早于意見箱的”,“在設置征求意見箱時,單方面考慮群眾投遞方便,未考慮到攝像頭這一因素”,已將意見箱調整至無攝像頭區域,并就工作失誤向廣大群眾作出道歉。(11月6日新華網)
類似這樣的現象,事實上已不是第一次發生。雖然相比此前山西發生的“監控巡視組舉報箱”,對于此次“攝像頭對準意見箱”事件,陜西漢陰縣國土局事后一直并不承認是“故意為之”,如強調“攝像頭的安裝早于意見箱”,“在設置征求意見箱時,單方面考慮群眾投遞方便,未考慮到攝像頭這一因素”,但這些解釋辯白的證明力、說服力,顯然仍十分有限,難以令人完全信服。比如,“攝像頭的安裝早于意見箱”并不能排除“故意將意見箱設置安裝在攝像頭之下”的嫌疑,至于所謂“單方面考慮群眾投遞方便”說辭,同樣顯得相當牽強——對于“群眾投遞舉報”來說,難道免于“被監控”的“安全保密”不恰恰正是最首要的“方便”所在?相關部門豈能輕言“未考慮到”?
更重要的是,無論“攝像頭對準意見箱”是否系“故意為之”,這種做法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舉報被監控”的事實,不僅妨礙干擾了相關督導工作的正常開展,客觀上導致“多數群眾因害怕被攝像頭拍到遭打擊報復,不敢向縣委督導組信箱反映問題”的消極后果。而對于這樣的消極后果,依據黨紀黨規,恐怕不宜僅以輕描淡寫的“工作失誤”視之,并簡單“道歉”了事,還需進一步根據“從嚴治黨、從嚴執紀”精神要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如黨紀《處分條例》57條和71條均明確規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攝像頭 意見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