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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適度兼職兼薪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現就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不同科學門類,統籌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全創新鏈條,加強系統設計、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在全社會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構建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二)主要原則
——堅持價值導向。針對我國科研人員實際貢獻與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權激勵等對創新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的政策缺位、內部分配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明確分配導向,完善分配機制,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其創造的科學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緊密聯系。
——實行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創新主體、不同創新領域和不同創新環節的智力勞動特點,實行有針對性的分配政策,統籌宏觀調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識價值實現的有效方式。
——激勵約束并重。把人作為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產權等長期激勵,健全中長期考核評價機制,突出業績貢獻。合理調控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類型單位收入水平差距。
——精神物質激勵結合。采用多種激勵方式,在加大物質收入激勵的同時,注重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大力表彰創新業績突出的科研人員,營造鼓勵探索、激勵創新的社會氛圍。
二、 推動形成體現增加知識價值的收入分配機制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資水平正常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體現科研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政府和社會委托任務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水平,并建立績效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對作出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和創新團隊的獎勵力度,提高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強化績效評價與考核,使收入分配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
(二)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對不同功能和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在績效評價基礎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完善科研項目資金和成果管理制度,對目標明確的應用型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合同制管理。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三)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積極探索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價值的有效方式。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時,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完成人之間的收益分配比例。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合同約定知識產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
三、 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
(一)引導科研機構、高校實行體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賦予科研機構、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權,科研機構、高校要履行法人責任,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制定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突出業績導向,建立與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合理調節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開發人員、輔助人員和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的收入分配關系。對從事基礎性研究、農業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分配實行分類調節,通過優化工資結構,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收入,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績效獎勵力度,建立健全后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反饋機制,使科研人員能夠潛心研究。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策咨詢支撐和社會影響作為評價基本依據,形成合理的智力勞動補償激勵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大對科研輔助人員的激勵力度。科學設置考核周期,合理確定評價時限,避免短期頻繁考核,形成長期激勵導向。
(二)完善適應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內部激勵機制。把教學業績和成果作為教師職稱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專職從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對高校教師開展的教學理論研究、教學方法探索、優質教學資源開發、教學手段創新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給予傾斜。
(三)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行崗位管理,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崗位等級的結構比例,建立各級專業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制。健全績效工資管理,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賦予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間接經費的統籌使用權。合理調節單位內部各類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外,單位內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圍。積極解決部分崗位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收入待遇低等問題,加強學術梯隊建設。
(四)重視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結合科研機構、高校分類改革和職責定位,加強對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建立與考核評價結果掛鉤的經費撥款制度和員工收入調整機制,對評價優秀的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對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探索實行合同管理制度,按合同約定的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撥款、績效工資水平和分配辦法。完善科研機構、高校財政撥款支出、科研項目收入與支出、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內部公開公示制度。
四、 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
(一)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在知識價值分配中的激勵作用。根據科研項目特點完善財政資金管理,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對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和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間接經費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科研人員工作實績,合理安排間接經費中績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監管制度,探索在有條件的科研項目中實行經費支出負面清單管理。個人收入不與承擔項目多少、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掛鉤。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對于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科研機構、高校應優先保證科研人員履行科研、教學等公益職能;科研人員承擔橫向委托項目,不得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完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智庫項目,探索采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使用。修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加大對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補償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力度。
五、 加強科技成果產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
(一)強化科研機構、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的法人責任。堅持長期產權激勵與現金獎勵并舉,探索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加大在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科研機構、高校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內部管理與獎勵制度,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予以免責,構建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機制。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作為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加快出臺科研機構、高校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政策。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管理制度。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快制定具體落實辦法。
(三)完善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尊重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收入與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制度。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薪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
(四)完善股權激勵等相關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六、 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并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絡平臺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制取得報酬。
七、 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聯動。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加強干部學習培訓,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熱情。
(二)先行先試。選擇一些地方和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先期開展試點,鼓勵大膽探索、率先突破,及時推廣成功經驗。對基層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錯機制。
(三)加強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考核和評價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評估評價機制,規范相關激勵措施,在全社會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的正向激勵。
本意見適用于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收入分配辦法。國防和軍隊系統的科研機構、高校、企業收入分配政策另行制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科研人員 激勵 收入 分配 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