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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改革 賦予農民六項權利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我國即將出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意見。意見將在總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已有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如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各項權能作出明確規(guī)劃和要求。
專家表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關鍵是要賦予農民更充分的財產權利,目前試點地區(qū)在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時已經進行了順利而充分的探索,但有償退出、繼承、抵押、擔保等其他幾項權利該如何界定、賦予成為改革目前面臨的主要困難。
記者了解到,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要構建邊界清晰權能運作流暢的產權制度,以及建立起良好的產權制度運營機制。改革將從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成員,二是明確股權設置的方式,三是明確股權管理采用動態(tài)管理還是靜態(tài)管理,四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
專家分析稱,中國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涉及三大類內容。一是資源性資產的產權改革,主要涉及土地。有關數(shù)據(jù)顯示,目前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總面積為66.9億畝,包括55.3億畝農用地和3.1億畝建設用地。二是經營性資產的產權改革,主要涉及土地上的房產或工具機器等。三是非經營性資產的產權改革,目前這類資產總價值已經達到2.8萬億元。
據(jù)了解,此次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把村集體的這些資產折股量化,讓農民真正成為村集體的“股東”。這項工作現(xiàn)在已經有了初步時間表,不久前國務院發(fā)布的《全國農業(yè)現(xiàn)代化規(guī)劃(2016—2020年)》明確,將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規(guī)劃提出,我國在“十三五”期間,將有序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到2020年基本完成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健全非經營性資產集體統(tǒng)一運行管護機制。
據(jù)了解,2009年起,我國確定了29個縣(市、區(qū))進行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試點,試點的期限是2017年底。而此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意見,就是在總結29個試點經驗基礎上推出的。記者此前在多地采訪發(fā)現(xiàn),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試點地區(qū)在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時,工作開展都很順利。以國家級農村改革試驗區(qū)貴州省湄潭縣為例,該縣在8月中旬宣布掛牌成立該省首批村級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此前全縣16個試點村已先后完成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集體資產清查和股權設置與量化等前期工作。該縣采取了“確權確股不確資”的方式,將經營性和資源性集體資產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按1人1股平均量化。未來股份經濟合作社通過開發(fā)農村資源,盤活集體資產資金,以市場主體身份開展經營管理,而農民按規(guī)定,通過持有的股份獲得分紅。 據(jù)相關人士介紹,目前試點工作的難點在于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等其他幾項權能該如何賦予與實現(xiàn)。
有專家認為,六項權能應該區(qū)別對待。對于農民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和收益權,重點是在所有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區(qū),全面賦予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和收益權;對于有償退出權和繼承權,要選擇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賦予這兩項權利,有償退出權重點是探索有償退出的范圍,繼承權重點是探索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資格;對于抵押權和擔保權,這比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問題更加復雜,由于抵押、擔保可能會對集體經濟的產權結構、農村社區(qū)的社會結構帶來影響,賦予這兩項權利必須審慎穩(wěn)妥。 “農村改革的深水區(qū)就是產權制度改革。”上述專家說,人類的土地制度延續(xù)了上千年,所以研究土地制度有歷史脈絡可作借鑒,但是相對而言,我國的產權制度改革卻是“前無古人”的。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fā)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表示,價值數(shù)萬億元的集體資產只有做到產權清晰,才可以避免矛盾,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才能得到解決。他說:“未來,集體資產都能到產權交易中心規(guī)范化地流轉,整個集體資產就可以實現(xiàn)保值、增值。通過這個改革,使集體資產利用最大化,從長遠看意義重大。”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集體 產權 資產 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