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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權分置"讓土地活起來 耕地流轉率近五成
新形勢下的農村改革,主線仍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提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放活土地經營權。這標志著農村土地改革迎來“三權分置”時代,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省農委經管處副處長秦仲華介紹,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土地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實現“兩權分離”,調動了農民積極性。當前的改革,則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這樣的制度安排,既是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也受城鎮化加速發展的推動。
2000年以來,像全國大部分地區一樣,我省農村土地流轉日益加速,規模經營比重提升,新型經營主體數量迅速增加。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耕地流轉3138萬畝,流轉率已達49.6%。全省家庭農場4.8萬家,居全國第一。農民合作社7.4萬家,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超1000家。與此同時,全省城鎮化率也已突破50%。
“每年大量勞動力離開農村,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 ”安徽大學社會與政治學院教授范和生認為,“三權分置”順應了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助力農業規模經營發展。
事實上,“三權分置”的改革實踐已有多年。早在2014年,中央出臺意見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就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但秦仲華表示,此次印發意見,是首次在系統總結前期實踐探索基礎上,從制度上對“三權分置”作出安排,明確界定了“三權”內涵、邊界及相互關系。
記者留意到,意見明確“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范和生表示,權益邊界的明確,不僅有利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還有助于土地流轉的規范操作,化解矛盾,更好維護各方權益。
著力放活經營權,穩定新型經營主體預期收益,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施“三權分置”,一個明確的政策指向是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更好地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為此,意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賦予新型經營主體更多土地經營權能。
記者看到,意見提出要“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 ”特別是明確“經承包農戶同意,可依法依規改良土壤、提升地力,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依照流轉合同約定獲得合理補償。 ”并“有權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條件優先續租承包土地。 ”這些措施非常切合實際,針對性強。
據了解,當前土地流轉合同普遍期限很短,而農業基礎設施投資回報期較長,新型經營主體不敢作長期投入,極大阻礙了農田設施改善、耕地保護和地力提升。近幾年我省實施綠色增產攻關,農藥和化肥零增長行動等,以扭轉土地肥力和經營效益下降局面。但在長期收益無法保障情況下,大戶采用新肥料、新技術的意愿不高。秦仲華表示,新的制度安排如果能落地,將提升新型經營主體長遠發展的信心,加大投入,提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
與此同時,意見強調必須堅持農地集體所有這條改革底線,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剝奪和限制農戶的土地承包權。隨著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對于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問題,意見也明確表示,地方政府不得強行要求農民轉讓或退出。這無疑為農民吃下了一顆“定心丸”。“現在很多農民不愿進城,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大的擔心就是在城里落了戶,承包地會不會被收回去。意見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強調承包權不因職業、居住地的變動而變動。這化解了農民顧慮。 ”范和生說。
因地制宜,由點及面開展,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
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程中,安徽具有特殊地位。正是源于小崗村的改革,驅動農村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極大釋放了生產力。同樣,今天在“三權分置”探索中,安徽也走在前列。
秦仲華介紹,2014年我省就啟動了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整省試點。在此基礎上,各地探索“三權分置”有效辦法,積極有序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加快釋放土地制度改革紅利。統籌推進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等重點領域改革,為農村發展提供新動力。
據省確權辦統計,截至9月底,首批20個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縣(區)共頒證322.9萬本,占已測繪農戶總數的99.7%;完成323.8萬戶農戶資料歸檔,占已測繪農戶總數的100%;第二批65個縣(市、區)發證率達94.2%;第三批28個縣(區)也按計劃推進。
放活經營權是時代必然,但意見也強調,要“保持足夠歷史耐心,審慎穩妥推進改革。 ”對此,秦仲華表示,這是因為各地農村情況千差萬別,一刀切盲目推進必然會損害農民利益。必須因地制宜,由點及面開展,逐步將實踐經驗上升為制度安排。意見因此也明確,鼓勵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農民集體依法依規行使集體所有權、監督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規范利用土地等的具體方式。 ”
從實際情況看,我省一些地方土地流轉規范性不足,缺乏長效約束機制。有的投資者抱有投機心理,下鄉伺機謀利,存在“非糧化”和“非農化”傾向。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高流轉率,人為壘大戶,致使農業生產投入短期化,可持續性差,不利于糧食生產的穩定。
對此,經營權放活的同時,意見還明晰農民集體的義務,不僅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而且有權對承包農戶和經營主體使用承包地進行監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糾正長期拋荒、毀損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這些規定都是最大程度保護農民利益,確保土地在流轉中“不改姓”。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土地 承包 流轉 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