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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對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做出總體部署和系統安排。
出臺《預案》是落實預算法規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的關鍵政策儲備,對于落實好積極財政政策、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行為、依法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預期、充分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預案》指出,地方政府性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債券和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以及清理甄別認定的存量或有債務。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預案》明確,實施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要堅持分級負責、及時應對、依法處置的原則,加強組織指揮體系建設,明確主管部門職責,健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做到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合理劃分I-IV級風險事件級別,相應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并加強風險事件應對保障措施,及時做好應急處置記錄及總結。
《預案》提出,區分不同債務類型實施分類處置措施。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對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債務人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必須置換成政府債券,地方政府承擔償還責任;債務人為企事業單位等的,經地方政府、債權人、債務人協商一致,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分類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置換為地方政府債券,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對存量或有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出具無效擔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依法承擔適當民事賠償責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地方政府視情況實施救助,但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預案》強調,依據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針對不同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適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銀監部門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責。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范圍。
《預案》要求,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當地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國務院 地方政府性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