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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賣市場的管理松綁了嗎
近日,國家文物局印發的《文物拍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該《辦法》是對《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全面修訂。與以往相比,本次《辦法》有如下變化:
1。文物拍賣標的的管理范圍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2。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審批、年審、變更、暫停、注銷等工作,由國家文物局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開展。
3。明確擬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須有10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非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有必要的場所、設施和技術條件。
4。首次明確擬從事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須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文物的行為。
5。《辦法》不再規定文物拍賣經營資質分類管理,不再區分第一、二、三類文物拍賣經營范圍,文物拍賣企業可以全門類拍賣文物。
6。明確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不得參與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標的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不得同時在兩家(含)以上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活動。
7。首次提出建立文物拍賣企業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8。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受理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申請后,應組織開展實物審核。
9。明確依照法律應當上交國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標的,以及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者屬于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等不得拍賣。
10。明確拍賣企業利用互聯網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對于此次新發布的《辦法》,業內人士眾說紛紜。這些變化究竟該如何解讀?對于拍賣企業,這是否真是一次“松綁”?在此,《中國商報》記者特邀中國文物拍賣史專家、中國國家畫院原副院長趙榆,為業內關心的話題答疑解惑。
作為一位曾在文物系統工作過的“老同志”,這么多年來,趙榆一直密切關注藝術品拍賣市場的一舉一動,此前每一次政策的變動,他都“敢說敢言”。而這一次,《文物拍賣管理辦法》取代《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在他看來,并“沒有太多變化”。
《中國商報》:這次《辦法》的主線是“簡政放權”,即將文物拍賣許可證的審批等工作,由國家文物局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開展。
趙榆:這是對的。過去,拍賣企業的審批等工作都由國家文物局一家來做,工作量確實太大。權力下放后,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不過,拍賣企業一年有春秋兩季大拍,從征集拍品到制作圖錄,再到舉辦預展,時間非常緊張。行政部門是否可以再多體諒一下拍賣企業的困難,讓他們在報批等方面的工作量再減少一點,審批時間再短一點,操作再容易一點,這樣更有利于整個行業的發展。
《中國商報》:我們注意到,在《辦法》出臺后不久,就發生了國家文物局叫停日本“橫濱拍賣”事件,認定橫濱國家拍賣株式會社拍賣會中的6件拍品是從中國非法劫掠的文物。很多人認為,這是《辦法》頒布后,國家文物局一次態度堅決的亮相。對此,您怎么看?
趙榆:其實,這次叫停事件與《辦法》沒有直接聯系,是國家文物局依照有關國際公約對非法劫掠文物進行的追索。歷史上,中國被帝國主義劫掠的文物不盡其數。
1974年,我調職國家文物局,1975年局里派我去敦煌,而當時我對敦煌所知不多。那時候,王世襄先生在文物局管理資料,他給我推薦了兩本書,一本是《斯坦因西域考古記》,一本是《西藏歷史》。讀完后,我才去了敦煌,此行也讓我深深體會到,外國列強對中國文物的掠奪,除了在圓明園進行明槍實彈地搶掠,也通過考古、探險、商業等方式掠奪了一批重要文物。
所以,我認為這次《辦法》中關于應當上交出土、出水文物及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文物不得拍賣等規定,要一直堅守。歷來,地下、水下文物都屬于國家所有,這是一條“紅線”,從來都不能越過。
這里還要強調一點,即拍品來源要清晰。如果這條不能堅持,就會給社會造成很多麻煩。舉個例子,“文革”時期,河北滄州一家學校圖書館的近現代書畫被盜,盜賊將它們拿到榮寶齋去賣。當時,榮寶齋對文物是要“查戶口”的,工作人員一看畫作上蓋著學校圖章,便知是贓物,最后將盜賊捉拿歸案。可見,查明文物來源非常重要。
《中國商報》:《辦法》中,文物拍賣標的的管理范圍擴大了,增加了一些新中國建立以后的實物,在您看來,這是基于什么原因做出的調整?
趙榆:文物鑒定標準應當與時俱進。新中國建立后,《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頒布,設有三個年代門檻,即1949年、1911年和1795年。隨著社會的發展,我覺得門檻可以變一變,“界線”可以往后挪一挪。像有名望的近現代藝術大師李可染、吳冠中等名家之作,以及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實物等,都應有相應的禁止。
《中國商報》:取消第一、二、三類文物拍賣經營范圍,文物拍賣企業可以全門類拍賣文物,這是本次《辦法》中頗為引人注目的條款。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于那些曾歷經千辛萬苦才拿到一類資質的拍賣企業來說,這項規定會對他們構成一定的市場沖擊。
趙榆:將文物拍賣經營區分三類資質管理,這從一開始就是不對的。可以說,這種資質是壓在拍賣企業肩上的沉重枷鎖。許多企業為了申請一類資質,要經過繁復的手續、漫長的等待,其間的壓力讓他們苦不堪言。而這么多年后,人們發現,這項政策不利于拍賣企業的經營,不利于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文物監管也起不到好的作用。
另外,你所說的這種“觀點”,更多是與企業經營有關。盡管文物藝術品資源有限,但想“一家獨大”是不可能的。企業更應該著眼于如何改善經營管理,提升自己的市場競爭力。市場只有在競爭中才能得到持續發展,所以,取消資質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市場來說都是件好事。
《中國商報》:《辦法》依然保留了“拍賣企業必須有5名以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這一條為不少業內人士所詬病。
趙榆:這一條應該取消。2003年7月1日施行的《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設立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的,應當有5名以上取得高級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文物拍賣專業人員……”。當時設置這項規定,是基于拍賣企業的迅猛發展。那時候,拍賣企業如雨后春筍一般急速擴張,有關部門為了控制“擴張”速度,所以實施了這項規定。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些北京的拍賣企業跑到西藏、新疆去請專家。更沒想到的是,符合條件的文物專家數量有限,拍賣企業無形中又刺激了專家報酬的增加,最后便成了哪家公司出價高,文物專家就去哪兒。更令人犯愁的是,相關規定對文物專家的職責并沒有明確規定,以致被聘用的專家大都成了“籠子里的擺設”。重慶一家拍賣企業的老總曾在拍賣年會上抱怨:“找專家很累啊!”由此可見,這項規定給拍賣企業增加了很多負擔,在文物拍賣鑒定工作中也未能發揮應有作用,所以應該取消。
《中國商報》:有許多媒體在報道時,都用了“松綁”一詞,您認為這是“松綁”嗎?
趙榆:不是。在我看來,這次《辦法》相比以往,并沒有太多變化,像審批權下放等條款,其實在《辦法》頒布之前已經開始實施。你可以這么理解,這次頒布只是一次“公示”,告訴人們“有法可依”了。
編輯:陳佳
關鍵詞:文物拍賣市場 管理 松綁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