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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四大亂象:先漲價后降價 抽中大獎被取消
剛過的“雙十一”,不少人都開啟了“買買買”模式。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看似優惠多多的促銷背后,其實隱藏著不少陷阱!
“雙十一”促銷背后究竟有多少亂象?如果遭遇了消費陷阱,你知道該怎樣維權嗎?
亂象一:先漲價后降價
今年“雙十一”前,國家發改委、工商總局等多部委相繼出招,對“雙十一”進行了全方位的規范,然而央視記者發現,一些商家打著“雙十一全年最低價”的旗號卻利用促銷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仍然存在,在微博、論壇等各大社交網站上,很多消費者都對這一現象進行了投訴。
△網友微博爆料截圖
一名網友在微博上爆料稱,自己在天貓一家箱包旗艦店看中一款雙肩皮包,當時賣298元,11月9日調價到539元,雙十一當天售價又降為485元。這款背包為什么在短短幾天內就有這么大的價格波動?央視記者電話聯系這家店鋪詢問,而電話里賣家并不愿意對先漲價后降價的事情做出解釋,而是問記者看中的是哪一款包,可以以之前200多的價格賣給記者,并表示,如果有其他消費者發現這個包之前賣200多,而現在在雙十一期間花400多元買了,也可以給退差價。
然而有多少消費者會發現這個價格背后的貓膩呢?如果消費者沒有發現,是否就意味著白白花了冤枉錢呢?商家的這種行為算不算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欺詐呢?面對記者的質疑,商家始終搪塞,堅稱定價是自己的自由,而當央視記者問詢商家是否知道工商總局等部委要求“雙十一”促銷不得先漲價后打折降價的規定時,商家直接回答:“我們是有改價的自由的,這個市場經濟就是這樣,不是說工商局怎么說就怎么做。”
△涉事商品
對此,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表示,在促銷期間,如果你虛構了降價、降價理由、優惠打折,去誘騙別人來購買,這就是典型的價格欺詐,這在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當中第七條是明確規定的。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也表示,經營者如果在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過程當中出現價格欺詐的話,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的規定,其應該向消費者賠償四倍,即退一倍然后賠三倍。
邱寶昌還表示,消費者維權,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向消費者保護組織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這種價格欺詐行為,不僅有行政處罰、民事賠償,還有法院的判決。葛友山則鼓勵大家積極維權,讓“雙十一”等類似活動中的價格欺詐行為能得到規范,這樣大家都能真正得到實惠,消費者的權益能得到保護。
亂象二:最低價促銷陷阱
11月初,安徽的胡小姐在天貓一家店鋪里看到一款手機正在進行“雙十一”前的預售活動,這款手機平時售價為2499元,店家宣稱,如果參加預售活動只需交99元的定金,就能抵扣200元,也就意味著這部手機只需要付2398元就可買到手。商家還表示,這是在“雙十一”前提前降下的優惠價格,買貴必賠。胡小姐立刻交了99元的定金預定了這款手機。
按照規定,胡小姐交完定金后,需在“雙十一”凌晨1點至24點交納剩余尾款,但讓她驚訝的事情發生了:“雙十一”這天,這款手機在該店鋪的銷售價竟降為2299元,而且當天這家店鋪還發出大量優惠券,只要消費滿2000元就可以得到200元優惠券,也就是說,“雙十一”當天買這部手機,實際只需要付2099元,比當初的預售價低了近300元。
胡小姐注意到,今年“雙十一”期間,天貓對相關店鋪的預售活動有著嚴格的要求,多次明確規定“雙十一”正式活動價不得低于官方預售活動價,但這家店鋪明顯違規了,胡小姐覺得受到了欺騙,于是要求店鋪按照當初“買貴必賠”的承諾補償差價。
但這家店鋪的客服表示,只能給胡小姐補償優惠券,而不能退還多掏的300元現金,這讓胡小姐覺得不公平,因為自己當初多掏的是現金,不是優惠券,商家的補償并沒有彌補自己的損失,也不符合等價賠償的原則,而且要用掉這些優惠券還要再次進店消費,胡小姐認為這是強迫消費。央視記者在一家投訴平臺上看到,已有44多人就同樣的問題對這家店鋪進行了投訴。
對此,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表示,明確具體的商業廣告可以視作要約,消費者購買后,要約和承諾形成一種合同關系,結果最后一比價格有差別,那商家就應該補償,不補就是嚴重違約。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也表示,該經營者應該把消費者損失的300元錢如實地退給消費者,這樣既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也保護了整個行業的利益,否則將來消費者都不選擇這種方式促銷了,這種市場就不存在了。
亂象三:抽中大獎被取消
沈陽的孫女士在“雙十一”凌晨從京東商城手機APP成功付款了一單商品,隨后京東手機APP發來一個抽獎通知,叫百萬現金福利免費送活動,沒有抱什么希望的孫女士卻抽中了一部iphone7plus 32G的手機,并根據頁面提示填寫了收貨地址,提交后收到通知稱手機將在60天之內發貨。
△孫女士收到的中獎通知
孫女士前后兩次將中獎信息截圖發給京東在線客服進行確認,兩位京東客服都告訴她中獎信息是真實的。然而令孫女士沒想到的是,僅過了半天,在沒有通知她的情況下,中獎信息被自行更換了,所有的獎品都變成了優惠券,她中的iphone7 plus大獎也被取消了。給京東客服打電話詢問,客服稱此前的中獎是前臺的系統原因導致顯示錯誤,商品無法給發貨,只能幫申請200元的京券。
孫女士表示不同意,然而客服表示,此次系統錯誤已向工商部門報備,不同意也沒辦法。
△中獎信息前后對比
在多次溝通后,11月15日上午,孫女士接到了京東客服的電話,被告知補償200元京券就是最后的方案。
對此,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表示,如果經營者單獨改變了中獎的品種、金額,是種違約,而如果其為了促銷,不是對某一個人,而是廣而告之中獎了,實際上是以中獎作為誘餌欺騙很多的人來購買,這就是一種虛假廣告,虛假宣傳,是欺詐消費者。這種情況,中獎的網購消費者都可以要求經營者按照約定去履行,把中獎的手機支付給自己,而如果經營者構成欺詐,則可要求承擔三倍的賠償。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也表示,經營者的客服已經跟消費者確認她中獎的消息,實際上雙方已達成了中獎意向,就是合同已經達成了,該案例中消費者可以選擇向經營者要求提供承諾的蘋果手機,她的截圖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
葛友山還表示,這個案例是經營者以一種虛假的中獎方式引誘消費者去購買,不僅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對其它公平競爭企業是一種不當的競爭行為,同時也是一種虛假宣傳,經營者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亂象四:七日無理由退貨難落實
北京的陳先生11月8日在蘇寧易購的一個店鋪為朋友小陳買了一臺價值5888元的iphone7手機,9日到的貨,10日小陳拿手機自拍的時手機突然黑屏了,陳先生立即聯系了賣家詢問情況。
△陳先生購買的手機
網絡客服的回復讓陳先生很不滿意,他又撥通了客服電話,然而先后撥打了20多次電話,客服每次回復都是讓陳先生等待處理。
到11月11日,客服給出了這樣的回復:退可以但是要開一個檢驗單。隨后客服給了陳先生4個地址,告訴他只有去其中1家開了檢測單才能退,否則就只有沒有激活的手機能退貨。陳先生表示,如果沒有激活手機又如何知道手機黑屏呢,商家無疑是給消費者出了一道邏輯上的悖論。
△蘇寧易購的手機廣告頁面
客服給的4家檢驗單位都拒絕了陳先生的檢測請求,原因是陳先生的手機并不符合他們的要求,必須是三大運營商的合約機才能做檢測,而陳先生的這個手機屬于裸機。后來其中一家給陳先生開了個手寫的單子,但去與蘇寧溝通時客服并不認這個單子。
△一家檢測機構開的手寫單子
見去檢驗機構送檢的這條路走不通,陳先生決定去蘋果的線下直營店碰碰運氣。去的蘋果直營店直接給陳先生開了一個機打的單子,證明該手機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但蘇寧客服依舊不認可這份證明。
△蘋果線下直營店開具的證明
眼看著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時間就要過去,陳先生很是著急,天天查詢如何退貨。最終,在陳先生不懈努力下,11月15日,也就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最后一天,蘇寧終于表示同意退貨。
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得非常明確,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非現場購物的消費者享有7日之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除了先后預付的、定制的、在線的數字商品以及交付的期刊和商品性質不易退貨的情況,且事前經過消費者同意不能退貨之外,其它的都是可無理由退貨的,而不是說還要讓消費者去鑒定合格不合格,不管你合格不合格消費者都可無理由退貨,商家不應該跟消費者討價還價,不應該設置種種障礙。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也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比如汽車、計算機、家電包括手機等大宗商品,銷售之后6個月之內出現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應該是在經營者,經營者應該舉出證據證明他的產品是沒有質量問題。因此,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這種大宗商品的時候,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就應該理直氣壯地去維權,因為他的權益是有法律保護的。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雙11”先漲價 后降價 抽中大獎 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