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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兼顧航空安全與特殊旅客權益?
據媒體報道,近日,河南許昌的崔先生攜13歲患有自閉癥的兒子在鄭州新鄭機場乘機,臨登機時,揚子江航空工作人員以安全考慮為由,拒絕他們登機,聲稱除非其能從醫院取得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這件事引起了各方對特殊旅客乘機問題的關注。
崔姓父子和航空公司之間已構成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是否有拒載權?揚子江航空提供的運輸總條件(格式運輸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旅客的精神、身體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或者旅客的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航空安全,揚子江航空有權拒絕運輸。此外,《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也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有權不予承運。盡管合同法規定了公共承運人的強制締約義務,但是這一強制締約義務的前提是旅客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并非絕對無條件可以不考慮運輸安全。因此,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和運輸總條件約定的拒絕運輸情形,航空公司可以無須旅客同意單方面退票解除運輸合同,也即行使拒載權。
揚子江航空的拒載行為是否屬于歧視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受尊重權,但同時也規定了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航空公司拒載崔先生自閉癥兒子是鑒于其行為異常而為航班上所有旅客的安全考慮,并不是歧視。航空運輸領域安全價值第一,航空公司基于安全的審慎考慮而拒載是合理的,不能劃歸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殘疾人保障法的對旅客的歧視。再者說,航空公司作為營利性主體,沒有為了歧視旅客而放棄兩個座位客票收入的動機。
盡管航空公司有權基于安全考慮拒載,但應當在運輸合同訂立階段向旅客充分提醒和告知排除、限制旅客權利的情形,將對特殊旅客的影響降低到最小。而這也正是此次事件中公眾為崔姓父子打抱不平的一點。事實是,未充分提醒和告知上述事項的情形,當前在我國航空運輸企業普遍存在。航空公司通過官網、APP購票系統或者代理銷售客票,不僅未將運輸總條件置于訂票頁面醒目的位置,更未在網上訂票環節以彈窗的方式告知運輸合同及上述排除和限制旅客權利的內容,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上也沒有特別提示條款。
2016年美國航空運輸業“提高航空運輸業競爭和消費者保護”的新政中,強調給予消費者充分的訂約信息,以使旅客作出更好的選擇,讓旅客用締約過程中所需要的信息來武裝自己,并強調為殘疾人乘機提供保護。此外,歐盟的相關條例中對航空承運人的締約告知義務也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美國和歐盟關于航空承運人訂約告知義務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民航主管部門應盡早完善相關法規,讓更多人應有的乘機權益得到保障,做好航空安全與特殊旅客權益的平衡題。
(作者系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旅客 航空安全 飛機 自閉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