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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胡偉:民營養老機構潛在的金融風險值得關注
隨著大量民間資本進入養老產業,民營養老機構數量迅速增多,但其存在缺乏金融監管主體、資金兌付缺乏保障、押金和會費等缺乏收取標準、資金用途監管盲區等問題,值得關注。
一、 典型案例凸顯民營養老機構集資亂象
據多家媒體報道,怡養愛晚養老事業發展有限公司打著“愛晚工程”旗號,借經營養老基地,以零利率、高回報、零費用等宣傳方式,通過向老人出售理財產品收取“保證金”,承諾老人免費在其養老基地享受1年至數年的養老服務,合同期滿退還保證金,并返還理財產品(投資收益率最高可達16%),吸收1300余名老人上億元養老儲蓄。5月,其董事長發布公告稱公司資金鏈斷裂,資本金被大股東抽逃,在該養老基地入住的老人押金無法收回,養老基地也停止各項服務,造成上千名老人嚴重損失。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但辦法中沒有給出收取押金的標準。民營養老機構在實際運營中,為享受政策優惠,大多注冊為公益性的民辦非盈利性組織,不能從銀行獲得貸款,也不能盈利和分紅。養老機構投資回報期在15年左右,民間資本天然的逐利性,導致其采取收取高額入會費或押金、以養老房產使用權向老人融資、變相讓老人投資養老公寓等方式運作資金,造成民營養老機構的集資亂象,存在極大的金融風險隱患。
二、 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金融監管主體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由縣級以上民政部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但隨著各類資金投向養老機構,民營養老機構資本運作模式日漸復雜化,采用預存費用、高息回報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民政部作為傳統養老機構的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的諸多問題缺乏經驗,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其潛在的金融風險。
(二)押金、會費缺乏收取標準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民辦養老機構收費基本市場化,民政部門一般無權干涉。押金、會費的收取標準,由市場供需決定,客戶自愿繳納。但在民辦養老機構中,收取高額押金已成為行業潛規則,老人想要入住條件好的中高端養老機構,只能選擇繳納大額押金。
(三)資金用途是監管盲區,存在金融風險
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潤微薄,投資回收周期長,但大量資本進入養老產業多為掙快錢,能做好長期經營規劃的屈指可數。因此,收取的高額押金、會費,成為養老機構進行各種投資、獲得額外收益的資本金。這些資金的流向和用途,不受金融部門或民政部門的監管,潛藏巨大的金融風險。
(四)吸收資金的兌付缺乏保障
無論是購買養老公寓使用權、將買房回售給養老機構,還是繳納巨額押金、會費,大量資金缺乏兌付保障。由于養老機構與老人簽訂的合約周期較長,一般都在10年以上,一旦養老機構經營不善,其承諾的回購房產、為老年公寓提供服務等約定無法兌現,最終將導致大量老人資金難以收回,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 相關建議
(一)明確金融監管主體,對民營養老機構備案登記
盡快出臺專項文件,明確民營養老機構的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民營養老機構登記注冊平臺,對其資金來源和流向進行明確和規范,確定押金等資金的收取范圍和標準,防范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金融風險。
(二)建立養老機構風險保障金制度,防范經營風險
建立養老機構風險保障金制度,采用與存款保險制度類似的方式,養老機構按收取押金、租金、預付款的一定比例繳納風險保障金,當養老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或倒閉時,由風險保障金向老人提供部分救助,防范養老機構的經營風險。
(三)會費、押金等資金由第三方金融機構存管
出臺養老機構的三方存管制度,其收取的會費、押金等資金,由第三方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嚴禁養老機構投資人挪用資金或將其投資于高風險金融產品,杜絕非法集資的風險。
編輯:韓靜
關鍵詞:民營養老機構 金融風險 資金兌付缺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