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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政協原主席闞相華一審獲刑十年
今天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淮北市政協原主席闞相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闞相華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圖為宣判現場。丁 偉 攝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闞相華在擔任淮北市烈山區區長、烈山區委書記、濉溪縣委書記、淮北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單位和個人在企業并購、土地征用拆遷、個人職務調整、資金撥付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安徽省軍工集團原董事長黃小虎等22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5萬余元。
2006年上半年,黃小虎從其好友、時任蚌埠市副市長的劉亞處得知,淮北市烈山區洪莊村洪楊煤礦在尋找合作伙伴,便通過劉亞向時任洪莊村黨支部書記的顏現明提議協調。在同時存在多家競爭者投資洪楊煤礦的情況下,最終黃小虎以貝爾通宇(香港)企業有限公司與洪莊村村委會簽訂協議收購洪楊煤礦60%的股權。黃小虎先后送給劉亞現金450萬元。
2006年至2010年,擔任淮北市烈山區委書記的闞相華,為黃小虎購買洪楊煤礦、洪楊煤礦非法開采后恢復生產以及洪楊煤礦購買炸藥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9次收受黃小虎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0萬元。2012年底,闞相華聽說時任安徽省軍工集團董事長的黃小虎被組織調查,擔心自己與黃小虎之間的問題被組織發現,安排其妻子于2013年1月1日、2日,向安徽省廉政賬戶上交贓款180萬元。
曾任烈山區洪莊村黨支部書記的顏現明,先后6次送給闞相華40萬元。在闞相華的幫助下,顏現明被提拔為烈山區統戰部長、烈山區政協副主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闞相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闞相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出全部涉案贓款、贓物,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闞相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編輯:薛鑫
關鍵詞:政協 獲刑 淮北市 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