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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南縣一局長聚餐飲酒后死亡 3名官員被撤職
新京報訊(記者曾金秋)近日,有網友爆料稱,河南汝南縣一局長在一次8人聚餐時,飲酒后死亡。昨日河南省汝南縣委宣傳部及汝南縣紀委證實此事,并發布了通報,通報稱,汝南縣食藥監局局長雷明奎在聚餐時因飲酒過量死亡,參與聚餐的另外5名官員和2名司機均受到處分,其中3名官員被撤職。
官員集體聚餐致1死
11月21日,有網友在網上發帖稱,河南省汝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雷明奎在18日中午因工作聚餐時飲酒過量,經入院搶救無效致其死亡。
記者多方核實后發現確有此事,汝南縣人民醫院方面稱,雷明奎曾被送往汝南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昨日上午,河南省汝南縣委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雷明奎確實已經身亡。但對方沒有透露具體原因。隨后,記者又致電汝南縣紀委,值班的一名工作人員稱,此事紀檢部門在調查,暫時沒有具體消息,但記者報出涉事局長名字時,對方又稱其他5名官員正在接受調查。隨即掛斷電話。
官方通報稱3名官員被撤職
昨天下午,汝南縣委宣傳部給記者發來通報。通報稱,經調查,11月18日中午,賴燕、胡玉明、陳朝陽、雷明奎、張濤、劉紅建在縣里開完會后帶司機趙孟華、段云濤共進午餐,其中賴燕、胡玉明、陳朝陽、雷明奎四人飲用勁酒,雷明奎酒后身體嚴重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
通報稱,7名午間違規飲酒的國家工作人員受到嚴肅處理。參與午間飲酒的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賴燕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縣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胡玉明,縣編辦主任陳朝陽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縣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濤,和孝鎮黨委書記劉紅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兩名司機趙孟華、段云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事件發生后,汝南縣當即召開縣委常委會,決定對參與就餐人員全部停職檢查并立案調查,成立事件處置工作組,對事件善后處理。目前,汝南縣委已召開全縣干部作風紀律整頓警示教育大會,公開處理該案件,并在全縣開展正風肅紀集中行動。
■追問
對涉事官員的處分有何依據?
當地稱依據黨紀與公務員處分條例;專家稱情節把握上不能離譜
汝南縣委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對涉事官員的處分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提到,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提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不過,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魏宏則認為,用上述兩個條例作解釋似乎有些牽強。他認為,目前無論是黨紀,還是行政條款,對于官員飲酒致死的規定都比較簡陋,不像法律規定那么嚴格,隨意性很大。如果要處分,必須找準條例,在情節的把握方面,也不能離譜。
他提到,如果要處分,主要看三個方面。首先是當地的相關規定,有些地方政府規定午間不能飲酒。其次,如果有規定,還要看有沒有勸酒行為,如果發現當事人已經不能喝酒,要看施救行為是否得當。最后,要看是否屬于公款吃喝。
魏宏表示,按照法理來講,處分應該只考慮直接后果,但目前往往會考慮社會影響。“從法理來講,不應該這樣。”
編輯:秦云
關鍵詞:河南汝南縣 局長 聚餐飲酒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