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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五措施鼓勵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
2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試行)》,對城鎮低效用地的再開發利用提供指導性激勵政策。
當前,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一批現代化城市興起,城鎮用地結構布局不斷優化,土地利用效率不斷提升。但在一些地方,由于歷史的或現代化進程中的原因,城鎮外延式擴張與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狀況并存。
針對影響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制約因素,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副部長趙龍介紹說,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土地權利關系復雜,需兼顧平衡各方利益,協調難度大、周期長、成本高。二是激勵措施不夠,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認定、價款繳納等方面缺少鼓勵優惠政策,各方參與積極性不高,一些社會資本“望而卻步”。三是部分土地歷史遺留問題多,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由于早前集體經濟發展迅速、“三來一補”等加工貿易蓬勃興旺,不少空置破敗的舊廠房用地手續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規又實事求是地加以解決。
為此,《指導意見》著重從5個方面提出針對城鎮低效用地的再開發鼓勵措施,分別是:鼓勵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主或聯合改造開發;積極引導城中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開發;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優化用地結構;鼓勵集中成片開發;加強公共設施和民生項目建設。
根據以往的經驗,城鎮低效用地改造開發往往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如何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成難點。對此,趙龍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過去,城鎮低效用地改造開發主要由政府主導,改造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成為政府的出讓收入和開發商的利潤,被改造地塊單位和個人僅能獲取房屋和土地的相應補償,無緣分享改造開發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致使改造開發困難重重”。
趙龍進一步介紹說,此次施行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勵土地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等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參與改造開發,形成形式多樣的改造開發模式,增強改造開發的動力;要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充分尊重土地權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開發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建立完善經濟激勵機制,協調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權利人等各方利益,實現共同開發、利益共享。
不僅如此,《指導意見》不僅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激勵措施,同時在如何防范政策適用范圍不適當擴大方面也有管理措施。一方面將嚴格控制改造開發范圍,加強規劃統籌。另一方面,健全協商和社會監督機制。《指導意見》規定,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權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不得進行改造開發。建立改造開發項目信息公開制度,改造開發涉及的專項規劃、實施方案等各個環節均應公開,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開發 改造 用地 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