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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
促使周某“勇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還源自其發自內心的親情和母愛,而非完全與己無關的“見義”。
近日,備受矚目的北京市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又有了新進展。被咬傷的趙女士目前已向延慶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索賠155萬余元,并已獲法院立案受理。在起訴書中,趙女士指出,在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未有效救助的情況下,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母親下車施救,其性質應屬于“見義勇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應全部承擔母親的死亡賠償。
看到報道,很多人都在疑惑:母親救女屬于“見義勇為”嗎?
在一般人看來,“見義勇為”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是一種正面的道德評價。促使周某“勇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還源自其發自內心的親情和母愛,而非完全與己無關的“見義”。
而在法律層面,目前還沒有“見義勇為”的嚴格定義。唯一最權威的表述出現在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該《意見》稱:“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
從立法技術角度,這并非嚴謹的法律概念。從法律位階看,這也只是一份政府規范性文件。因此,這份《意見》無法成為法院判決的主要根據。
跳脫趙女士訴狀中的特定用語,回到法律關系的實質,趙女士關于其母周某對其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主張,是完全正確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但子女一旦成年,那么不顧生命危險地去營救子女,便不再是法律上的義務。
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轉化為:周某在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的情況下,協助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營救趙女士,園方是否應該對周某的死承擔賠償責任?
延慶區人民政府“7·23東北虎致游客傷亡事故調查組”發布的《事故調查報告》認為,既然政府已經認定該次事故不屬于安全責任事故,那么園方應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但園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司法機關依法審判,政府部門并沒權對此做出終局認定。即便政府認定老虎傷人不屬于安全責任事故,也不意味著園方就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相反,我國法律有一系列條文都在支持趙女士的索賠主張。如《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此外,《民法通則》中的許多條款對趙女士有利。比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適當的補償”等等。
動物園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承擔多少的賠償責任?與其繼續吐口水,不如搬個小板凳,理性圍觀,靜看法院如何判決。
□鄧學平(律師)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