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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美和基弗:如何看待藝術展覽中的權屬之爭
11月19日,中央美術學院美術館(以下簡稱“央美美術館”)舉辦了“基弗在中國”的展覽,展出了德國藝術家安塞爾姆·基弗的80余件藝術品。但藝術家基弗本人卻在展覽開幕前表示,此次展覽并未獲得其授權和同意,并要求撤展。央美美術館如期舉行了展覽,并發表聲明:本次展覽的所有展品都得到了收藏家及收藏機構的授權,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一突發事件在美術圈內引起關注,一時議論紛紛。央美美術館是否侵犯了基弗本人權利?從法律視角又應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基弗在中國”展覽展出的作品包括基弗本人的繪畫、雕塑、裝置、攝影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4條第8項和第9項可以看出,展出的藝術品均為《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據了解,這些作品均為私人所有或其他博物館所有。
首先,基弗作為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但能否就以此認定該展覽侵犯基弗的著作權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展出的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均為私人或其他博物館所有。
雖然《著作權法》第10條第8項規定,作者就其美術、攝影作品享有展覽權,但依據《著作權法》第18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說,作者就其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同時,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就該作品原件享有物權,而此時作者享有的展覽權并不能干涉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以展覽的方式行使其物權。
因此,央美美術館在展覽基弗的美術作品原件時,并沒有侵犯基弗的展覽權。理由是,美術作品作為一個物質載體呈現時,一方面包含了作者就作品享有的各項著作權,另一方面也承載了原件所有人就該作品載體享有的物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雖然在大部分情況下不會產生沖突,但是在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時,考慮到物權人行使物權的利益,法律就會規定物權人的特定行為不會侵犯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
其次,這次展出的作品除美術作品外,還包括攝影作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在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時,并未規定攝影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享有展覽權。其主要原因在于,美術作品的原件具有較高的欣賞價值,對原件展覽的限制除了會妨害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權、嚴重影響所有人利益外,也不利于作品的傳播和公眾欣賞。而攝影作品與美術作品不同,其復制件尤其是數碼照相等方式出現,使得攝影作品原件與復制件幾乎沒有肉眼可識別的差異。因此,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不受物權人的影響來展覽其攝影作品。
而所有人展覽該攝影作品時,筆者認為這仍屬于其正常行使物權的范疇內,在轉移攝影作品所有權時,著作權人就應當意識到攝影作品復制時幾乎無差異的屬性,一般而言,所有權人展覽攝影作品并不侵權。在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第22條第2款:“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覽該原件”。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這一問題傾向于所有權人并不侵權。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所有權人在美術、攝影作品的展覽問題上并不侵權,但是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仍然歸作者享有。
也就是說,如果對這些展出的美術、攝影作品印成畫冊出售、將作品圖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放在網絡上,仍然會侵犯基弗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并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事從著作權法角度分析雖然不侵權,但從其他角度是否侵權呢?此次展覽以“基弗在中國”為名,而基弗卻不認可此次展覽,那么是否侵犯了基弗的姓名權呢?假設基弗認為這一展覽侵犯其姓名權,并在中國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0條,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因此上文均依據中國的《著作權法》進行分析。但是該法第15條規定:“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因此,如果中國法院考慮央美美術館侵犯基弗的姓名權問題,選取準據法時應當依據其經常居所地也就是德國法律來判斷?!兜聡穹ǖ洹返?2條規定,“有權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爭奪該姓名的使用權,或者因無權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繼續受到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訴。”
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外國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边@里“盜用”行為的表現之一就包括沒有經過本人許可的情況下,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可以看出,央美美術館以“基弗在中國”為名進行展覽,媒體以個人“回顧展”加以宣傳,不排除有使用他人姓名實施展覽之嫌。藝術家對在他國舉辦的個人回顧展,從情感上考慮也應當由藝術家全程參與并策劃,才能更好地展現出其個人的藝術思想。當然,央美美術館館長王璜生也表示,“基弗在中國”的展覽從來不是基弗的回顧展,央美美術館也沒有將“基弗在中國”定位為回顧展,而是以時間為線索因而具有回顧性質的研究展。展覽名稱的選取,只是因為相對更為響亮易于宣傳。
筆者認為,如果“基弗在中國”這一展覽名稱,只是單純說明展覽作品的作者是誰、展覽展出的位置在哪里,并沒有打著藝術家個人名義宣傳展覽,那么并不足以認定侵犯藝術家的姓名權。當然,限于很多細節事實情況,這里僅作一個簡單的分析,在藝術品展覽當中會涉及到各方利益并產生各種法律關系,而法律的分析很多時候并不能解決全部問題,希望這次事件為我們積累更多藝術法方面的經驗。
編輯:陳佳
關鍵詞:央美和基弗 如何看待 藝術展覽中 權屬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