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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履生:基弗在與不在都是問題
基弗在與不在都是問題
基弗在中國的影響以及重要性被嚴重高估了。如果真的如現在的種種說法,那么,可能就不是現在的這種狀況和問題。《南德意志報》駐京記者的一篇文字稱他是“德國最重要的藝術家之一”,這是客觀的。基弗印證了中國的道理,店大欺客,客大欺店。想辦與不想辦,則是這其中的道理。中國當代需要在國際上的大店和大客。
基弗
展覽與單件作品的權利不同
盡管法律專家已經說了在中德都沒有問題,其中的中國律條是引用201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的第十八條,“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顯然,這是指單件作品。可是單件作品變成了展覽,這應該視為“改編”和“匯編”,這就好像在報刊上發表一篇文章,與“改編”和“匯編”成文集的道理相近。展覽作為一個整體則不同于單件。
法律上還是有問題
《著作權法》的第二章在闡述“著作權人及其權利”之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有“改編權”“匯編權”,其中的“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這一權利可以許可和轉讓。在基弗既沒有許可、又沒有轉讓的情況下,舉辦他的展覽是否與法律有沖突,或者法應該更明確說明這類展覽。
基弗的健在的逝者待遇
基弗說“他們對待我就像一個過世的藝術家”,即使過世還有50年的著作權保護期。得不到在世藝術家的認可和同意將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展覽中總要用基弗的照片,有肖像權、攝影者的著作權。還要出版場刊,雖然有作品的所有權,但沒有得到著作權的轉移,以出版的方式發表也侵犯了著作權。總之會有一系列的問題。
合作要看對象
顯然,如果這個展覽和德國的某博物館合作,可能就沒有眼前的問題。美院之所以和被基弗稱為“三流公司”的某藝術中心合作,當然有難言之隱,或許是太想辦了。可是,基弗看到了“它們背后有商業動機”,這或許和美院無關。博物館與商業機構或私人藏家的合作是有相當風險的,尤其是背著還在世的藝術家去“改編”和“匯編”。
基弗的失望是有道理的
客觀來說,基弗是傷了中國人的心,至少是不給面兒。可是,基弗與中國有多年交集,而且還在中國得到了許多創作的靈感和元素,去年,他還專門來北京尋找個人回顧展的可能場所。他的失望或許是太重視中國,太重視他在中國。他的失望是目前的展覽不是他所期望的回顧展,展出的方式、展品、場地等等或許也不是他所期望的。
展覽與展覽不同
作為不一般的藝術家,基弗是很懂展覽的。“我做決定沒有這么快,策劃一個像樣的展覽我需要充足時間。總得仔細選擇,而不是像他們現在一樣,看手邊有什么作品就掛什么出來展吧。”這也可以理解為什么要把“改編”和“匯編”列為著作權人的權利,因為這非常重要,弄不好有可能歪曲,弄得一般就會顯得平庸而影響到形象。
好心要辦好事
博物館、美術館的展覽不同于一般的畫廊和私人機構的展示。基本道理是如此,但在中國有時看不出其中的涇渭。有的博物館的展覽像普通畫廊的一般展示,而有的畫廊的展示卻像博物館的非常考究的展覽。前者在中國是因為缺少專業知識和能力,以及專業精神與態度;后者則是為了更好地促銷,只有展好了,才能賣得好。
編輯: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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