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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近日,省政府制定下發《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建立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及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源頭預防機制,逐步形成我省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格局。
《意見》明確了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以及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牧、居)民委員會職責,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參與,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同時,《意見》在建立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上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強制報告的主體。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牧、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在工作中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等情況要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舉報侵害留守兒童的違法犯罪線索。二是明確了應急處置及監護干預工作流程。留守兒童各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相關部門要協助形成合力,堅持兒童利益優先原則,及時對留守兒童進行保護或安置,依法受理及懲處各類侵害留守兒童權益的犯罪,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要依法追究未成年人監護人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三是明確了評估幫扶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對于留守兒童遭受侵害的通報后,要會同相關部門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
為切實保證《意見》發揮積極作用,《意見》中進一步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責任,嚴格督查考核,加大追責力度,對因工作監管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造成留守兒童受到侵害至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兒童 留守 農村 牧區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