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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談聶樹斌再審案:一定要牢記錯殺的沉痛教訓

2016年12月02日 11:20 | 作者:羅沙、白陽、范春生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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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沈陽12月2日電 題:依法改判無罪 汲取深刻教訓——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聶樹斌再審案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羅沙、白陽、范春生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日在遼寧沈陽對聶樹斌案再審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從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東高院復查聶樹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決定提審,再到今天聶樹斌最終沉冤昭雪……最高法對該案的再審發現了哪些問題?又為何最終改判聶樹斌無罪?審判機關從該案中應汲取哪些教訓?新華社記者就社會各界關心的焦點問題采訪了最高法負責人。

記者:最高法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最高法負責人: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無論認定被告人有罪還是宣告被告人無罪,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就不認定犯罪。本案再審也是如此。

經全面細致審查原審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適用的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本案再審合議庭一致意見認為,原判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決定改判聶樹斌無罪。

一是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作案工具來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這些基本事實不能確認。

二是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的訊問筆錄、案發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可以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導致聶樹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三是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四是在原審有關重要證據缺失的情況下,充分運用了“常理”這個重要的裁判理念。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后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具有重要導向作用。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認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當考量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

記者:再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兩個基本”的要求,什么是“兩個基本”?

最高法負責人:“兩個基本”是指認定有罪必須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其中基本事實是指按照刑事法律規定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即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罪行輕重的事實;基本證據是指對案件的基本事實起決定性證明作用的證據,即直接關涉定罪量刑的證據。

“兩個基本”旨在強調,辦案不要糾纏案件事實證據的細枝末節,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這是對證明對象的縮小,不是證明標準的降低。“兩個基本”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我國一貫堅持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并無實質差異,只要準確理解、嚴格把握,同樣能夠防止發生錯案,實現司法公正。

具體到本案,原判定案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認罪供述與其他證據一致。但是,由于相關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及重要原始書證缺失,相關辨認過程的不規范,尸體檢驗報告的結論不具有確定性,導致聶樹斌認罪供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供證一致的可靠性明顯不足,作案具體日期、作案工具來源、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等關鍵事實均無法確定。

在這些足以影響對聶樹斌定罪的基本事實、基本證據存在重大疑問的情況下,認定聶樹斌犯罪,根本不符合“兩個基本”的要求,未達到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依法糾正本案,不存在否定“兩個基本”問題,不存在所謂的以現行標準評價歷史案件的問題。

記者: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該案的再審為何耗時近半年?是否遭遇阻力?

最高法負責人:聶樹斌案再審影響重大,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審理,一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二是體現立審分離的改革探索,三是體現了對第二巡回法庭改革探索的肯定。第二巡回法庭組成五人合議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與主審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組成強大審判團隊,全力以赴開展工作,并在法定審限內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審結了這起各方關注、重大復雜的歷史疑案。

期間,合議庭審查了原審卷宗、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卷宗及其他案件卷宗百余卷;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下,赴案發地核實了相關證據,察看了案發現場、被害人上下班路線、聶樹斌被抓獲地點及其所供偷衣地點,詢問了本案部分原辦案人員和相關證人;就有關尸體照片及尸檢報告等證據的審查判斷咨詢了刑偵技術專家,就有關程序問題征求了法學專家意見。

此外,合議庭先后5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保障其查閱案卷、調查取證等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及時發布相關審判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2014年12月4日,最高法指令山東高院復查本案,此后山東高院扎實有效的復查工作為本案依法啟動再審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案依法糾錯,同樣得到了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的積極配合和支持。為保證申訴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河北高院主動請求最高法對本案實行異地復查。在山東高院復查和最高法再審期間,河北方面給予了積極配合和支持。對于最高法的再審決定和再審判決,河北原辦案部門均表示堅決服從,并將全力做好國家賠償、司法救助等相關后續工作。

此外,該案再審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五名檢察人員全面審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復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關材料。據了解,最高檢還多次派員赴河北查看案發現場,核實相關證據,并詢問了多名原辦案人員和證人,在此基礎上向最高法提出書面檢察意見,為聶樹斌案的公正審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記者:該案再審為何沒有開庭審理?

最高法負責人:對于是否開庭審理的問題,合議庭作了反復慎重研究,最終認為不開庭審理為宜。

一是不開庭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對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因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已經被執行死刑,屬于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是不開庭審理不影響公正審判。本案系按照二審程序再審,二審案件開庭或者不開庭審理,都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接受監督,回應關切。本案雖然不開庭審理,但通過全面閱卷,多次聽取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檢察機關意見,查明了案件事實,保障了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同時,通過及時發布信息、加強裁判文書說理、公開宣判等舉措,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本案的關切,滿足了人民群眾對再審活動的知情權。

三是開庭的相關作用難以充分發揮。本案不僅存在當事人死亡可以不開庭的法定事由,而且存在涉及當事人隱私不能公開開庭的法定事由,即使開庭審理依法也不能公開進行。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合議庭決定采取書面審理并充分聽取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檢察機關的意見。

雖然本案不開庭審理,但最高法充分保障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再審程序啟動后,合議庭全體成員就第一時間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庭集體約談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再審期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多次口頭或者書面向本院提出意見,合議庭多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當面聽取其意見。2016年11月25日上午,合議庭全體成員專門在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就本案事實、證據及案件處理全面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意見,時長三個多小時,審判長還堅持“最后一問”,充分保障了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表達意見的權利。

在代理人查閱、復制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后,合議庭進一步詢問其調查取證時有無困難需要幫助解決,并告知其及時將調查材料提交本院。

對于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見,合議庭均認真審查,慎重對待,明確回應。從裁判文書說理厚重的分量就可以看出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訴訟權利的尊重。

記者: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有何重大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扎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高度重視糾正和防范冤假錯案。聶樹斌案是一起歷時22年且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從另案被告人王書金2005年自認真兇以后,社會公眾對如何處理聶樹斌案十分關注,聶樹斌案再審正是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啟動并進行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聶樹斌無罪,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一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有力踐行了我們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一貫方針,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的具體落實,是社會進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動體現。二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充分彰顯了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視,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政理念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貫徹,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的有效落實。三是聶樹斌案再審改判,充分展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實際成效,是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范、糾正機制的重要成果,必將在全社會產生信仰法治、信賴司法的正能量。

同時,聶樹斌案再審改判最直接的意義是還了聶樹斌及其家人一個公道,最終實現了個案正義。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撫慰聶樹斌親屬的傷痛。作為司法人員,一定要牢記錯殺的沉痛教訓,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確保悲劇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義不再遲到。

記者:聶樹斌被執行死刑21年后重獲清白,審判機關從中應該汲取哪些教訓?

最高法負責人:從聶樹斌案看,有很多問題值得認真反思,有很多深刻教訓值得審判機關認真汲取。

一是要強化人權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和各環節,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是要強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違規違法,不僅嚴重影響程序正義,而且會嚴重危害實體公正。必須堅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等做法,堅決杜絕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嚴把程序關,嚴格依法規范辦案。

三是強化證據裁判理念。在審查判斷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既要審查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要審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既要審查證據的客觀性,也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堅持任何證據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要求。對缺乏客觀證據,主要依據供證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審查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形成完整證據鎖鏈,不放過任何疑點,使公正裁判奠基在嚴密的證據體系基礎之上,切實把好公正裁判的證據關。

四是要強化互相制約原則。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各職能部門都要嚴格依法,認真履職,把好關口,全面落實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不能重配合、輕制約,甚至不制約。

五是要強化有錯必糾理念。既要盡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又要勇于糾正已經發現的冤假錯案。對當事人的申訴,一定要認真細致、盡職盡責進行審查;對確有冤情的申訴,要及時依法進行審理。

記者:從聶樹斌案來看,我國應如何進一步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

最高法負責人:聶樹斌案再審不僅社會影響重大,其判決在司法理念、裁判規則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切實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聶樹斌案是典型的疑案。從在卷證據看,雖然聶樹斌本人一直認罪,但其供述有諸多疑點;雖然也有客觀證據在卷,但重要物證的來源不清、證明力明顯不足;雖然有供證一致的情形,但又存在證據鏈條不完整、不可靠的問題。對這樣的案件宣告無罪,能夠充分彰顯疑罪從無原則的價值蘊含,有力促進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落實。

——對歷史疑案的處理堅持應當實事求是態度。本案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受當時執法理念、執法條件、執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本案存在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規范做法,甚至存在一些重大疑問和缺陷。對此,本院在再審中堅持以歷史的眼光,實事求是、客觀理性的看待,不糾纏于細枝末節,但是對其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導致在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問,證明力受到嚴重影響等關系到案件基本事實是否能夠認定、基本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問題,在裁判文書中態度鮮明,不回避,不含糊。

——明確對證據缺失的裁判規則。本案復查和再審期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審卷宗中缺失與定案有關的重要證據,這些證據對聶樹斌可能有利,強烈要求法庭對此問題給出說法。合議庭通過分析在卷材料,全面調查研究,確認這些證據曾經收集在案,同時認為原辦案人員對有關證據缺失沒有作出合理解釋,最后作出了缺失證據存在且對聶樹斌可能有利的裁判意見。證據缺失現象至今在個別案件中仍然存在,遇此情形如何采信證據、認定事實,存在不同看法。本案再審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是尊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正確意見的具體體現,也是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解決此類疑難問題、促進辦案機關規范辦案行為的必然要求。

記者: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后,國家賠償等后續工作是否已經開始?

答:本案已經公開宣判,聶樹斌已被改判無罪,再審程序已經終結。

宣判后,法庭已向申訴人張煥枝作出釋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司法救助。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工作程序將依法及時啟動。其他后續工作,相信有關部門也會依法積極開展。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最高法 聶樹斌再審 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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