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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開文物市場的重重迷霧

2016年12月12日 14:13 | 作者:彭蕾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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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文物市場紅紅火火,文物交易額屢創新高。但在繁榮的表象下,拍假、假拍、非法交易、走私、虛假鑒定等暗流涌動,文物違法犯罪案件仍呈高發態勢;文物資源大量流失,甚至嚴重威脅國家文化、文物安全。如何破解市場亂象,考驗著政府的管理智慧和執政能力。

違法文物、假文物充斥市場

目前,古玩城、舊貨市場中的不少地攤、商鋪在做文物生意。在這類市場中交易的“文物”,確實有民間合法收藏的文物,但是在古玩舊貨市場上買賣文物是不被法律允許的。因為,法律認可的文物市場經營主體只有文物拍賣企業和文物商店。此外,盜掘、盜撈和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得的文物,以及撿拾的出土文物,法律也是禁止買賣的,行為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在這些地方出售的所謂“文物”更多的是現代工藝品。賣家將其當作文物出售,嚴重擾亂了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破壞了市場誠信。這種售賣假文物的行為,不但觸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涉嫌欺詐,交易金額較大的可能構成詐騙罪,將承擔刑事責任。

引發爭議的“免責條款”

個別無良的文物拍賣企業受利益驅動,明知是贗品或者對拍品不作認真甄別,便拿去拍賣。如果拍到假文物的競買人找拍賣公司索賠,拍賣公司往往搬出法律條款搪塞:“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拍賣法》第61條第2款)雖然《拍賣管理辦法》中規定“拍賣企業、委托人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但如何證明“明知”或“應知”是困難的。

上述免責條款在實踐中引發很大爭議,《拍賣法》的一位起草者認為這是多年形成的行規,也是國際慣例,能有效維護拍賣市場秩序。但更多人認為這是在“容惡”,難道法律在保護拍賣假文物的企業嗎?

文物鑒定亂象叢生

文物鑒定可謂文物交易的關鍵環節,但目前文物鑒定機制、標準和人員的匱乏,是導致文物市場混亂的重要原因。

一般來說,鑒定專家大致可分體制內和體制外。體制內專家指在文物管理部門、博物館、科研機構等機關事業單位有編制的專業人員,這些人有機會見到很多真東西(大多是館藏文物),并且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一般認為其鑒定結論更具權威。但是文物類型豐富,術業有專攻,文物造假又花樣頻出,專家也可能“走眼”。而體制外專家或是民間專家確有自學成才、實踐中煉出火眼金睛的“行家”。但也有不懂裝懂的“磚家”,更可惡的當然是那些明知是假卻忽悠人,以此獲取不義之財者。

甩掉痼疾,輕裝前行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必須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特別保護。在保證文物安全與滿足人民群眾文物鑒賞收藏需求之間,二者權衡,筆者認為前者是首要的。進入市場的文物應被看作是限制流通的特殊商品,文物流通應當歸口管理、許可經營。文物市場不能等同于一般市場,政府,尤其是文物主管部門應該承擔必要的管理責任,資質資格認定、標的審批備案、職業道德建設等管理工作都不能放松,不能以市場可以自我調節為借口而使管理缺位。化解文物市場的種種亂象,還需政府與各方一道努力。

第一,強化法規制度建設,明確市場交易基本原則與運行機制。傳統古玩行里買賣雙方一般都是行家,全憑眼力,形成不找后賬的行規,體現了買者自慎的古老法則。但現代文物市場中普通大眾成為購買主流,買賣雙方的文物鑒賞能力嚴重不對等,為此應對適用《拍賣法》的“免責條款”增設限制條件,實施拍賣合同備案跟蹤,倡導社會主義商業誠信。2016年10月31日剛剛公布的《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對文物拍賣標的組織開展實物審核,取代過去的圖片審核方式。此舉也可有效遏制文物“拍假”現象。

第二,高度重視社會文物鑒定問題,整合現有的鑒定資源,規范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行為。2014年國家文物局批準7家文博單位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試點工作,探索建立民間收藏文物的鑒定人員、程序、標準、結論的科學管理模式和符合國情的文物鑒定體系。《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加強文物市場和社會文物鑒定的規范管理”。國家文物局正在集中力量抓緊制定民間收藏文物鑒定評估的標準和辦法,以對社會文物鑒定正本清源。一套完整的鑒定標準、權威的鑒定機構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鑒定專家,是診治文物鑒定痼疾所迫切需要的。

第三,構建文物市場信用體系。這是一門嚴肅且必要的功課,古玩行中有個“老理兒”叫“無信不立”,就是要求行業中的人要戒貪、自我約束。從“摟貨”(店鋪之間代銷只需立一字據)這一行話就能看出來“誠實守信”被大部分古玩商視為立身之本。《文物拍賣管理辦法》提出建立文物拍賣企業及文物拍賣專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商務部正在嘗試建立違法違規拍賣企業和人員黑名單制度;中國拍賣協會倡導《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自律公約》,這些做法都是建立信用體系的制度保障。同時,要充分利用行業協會的力量,建立文物經營者的信譽約束機制。人心的轉變,可能會比強硬執法取得更明顯的效果。

第四,文物部門與工商、公安、稅務和海關等部門加強配合,聯合打擊虛假鑒定、惡意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守好國門,嚴防文物走私出境。充分發動人民群眾的力量,嘗試建立舉報制度,使破壞文物市場正常秩序的人無處藏身。

第五,暢通官民溝通渠道,消除芥蒂、共同捍衛文物市場的健康繁榮,確保文物安全。比如,對出土(水)文物,民間總有一種說法,提議國家允許民間收藏者享有對這類文物的占有權,為國藏寶。而法律明確規定這類文物屬于國有,禁止民間交易。面對這類民間聲音,相關政府部門最好正面回應,以正視聽。沉默回避不利于疏解民間不滿,市場就有可能不理會法律政策按照自己的邏輯運行。

第六,加強文物類節目管理,提倡介紹文物鑒賞知識,宣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節目,弱化文物價格評估環節,引導民間理性收藏。

最后,需要聲明的是,筆者認為目前中國文物市場還遠未成熟,尚處于一個解構、重組、轉型的陣痛期,涉及方方面面的權利、義務以及各種利益博弈、情感糾葛,不是立法建制就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培養誠信尚需假以時日。這個過程可能會比較漫長,所以,對文物市場的成熟我們應保持足夠的耐心。畢竟羅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長城也不是一天筑起來的。

(作者單位: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文物鑒定 文物市場 違法文物 假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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