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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最大程度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尋求救濟權利
如何解決執行法官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問題?法院執行不作為、消極執行怎么破?申請監督應該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當事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 即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申請監督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為了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權利,規定著眼于保障當事人權利進行制度設計,對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給予了明確指引。“只要當事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賈小剛說。
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審查異議、復議期間,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請對人民法院的異議、復議程序進行監督的除外。
在申請程序方面,規定明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還表示,如果執行法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情況。人民法院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執行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造成財產損失,如果符合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權利受損的主體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明確檢察機關監督職能 遏制法院不作為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的渠道主要有三個:一是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二是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三是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主要包括審查其他案件中發現、通過媒體發現等情形。
“執行不作為、消極執行屬于比較典型的一類執行違法情形,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實踐中,人民法院未能執行的原因比較復雜,有的屬于執行不能,有的屬于執行不作為。”賈小剛說。
為了解法院對于個案的執行情況,維護司法權威,規定第十條明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吳少軍指出,國家機關作為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人民檢察院也將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支持人民法院開展民事執行工作。
同時,規定對檢察機關工作也提出了要求。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強化檢察建議法律效力 嚴格審查與回復程序
規定在強化檢察建議法律效力方面作出了硬性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法院在收到檢察建設后,如何嚴格審查和回復程序的問題。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后,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審查處理情況以回復意見函的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并附裁定、決定等相關法律文書。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回復意見函應當載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回復意見和理由并加蓋院章。不采納檢察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此外,人民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逾期未回復或者處理結果不當的,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跟進監督的,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以回復意見函的形式回復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及時糾正。
吳少軍表示,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人民檢察院的溝通協調,建立完善信息交流和聯系機制,就落實規定過程中產生的有關問題,進行定期的情況交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相信這個工作落實好了,法檢兩院一定會形成解決執行難的合力,為人民法院兩到三年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提供正能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行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