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深·觀察深·觀察
中國在WTO訴訟前景樂觀
市場經濟地位條款無可爭議 中國在WTO訴訟前景樂觀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剛過15周年,WTO中就頻頻傳出與中國有關的消息。
當地時間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針對中國發起貿易訴訟,向WTO申訴中國未能在小麥、大米、玉米等3種農產品的市場準入問題上遵守承諾。
而此前,中國已就美歐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發起WTO訴訟。對于中國等了15年卻沒有等到的結果,這場訴訟及其背后的紛爭究竟走向如何,無疑是公眾關心的話題。其中,不乏中國應當對此進行貿易反制的聲音。
曾經參與中國入世談判的商務部條法司原副司長、清華大學教授楊國華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WTO訴訟期間,如果美歐沒有停止使用這種做法,中國也不會采取訴訟以外的針對性措施。因為WTO的“訴訟程序法”——《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第23條明確規定,WTO成員不應單方面采取措施。中國入世15年來,對于涉及中國的48起案件,都是按照DSU規定的程序解決的。
美歐是主要起訴方
12月11日,中國WTO滿15年。根據15年前簽署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第15條,中國將成為WTO協定中的“市場經濟”國家,此前頻繁在反傾銷中使用“替代國”價格做法的美歐應就此終止該做法。
在中國15年間所參與的全部50起WTO訴訟中,做被告的有37起,起訴方也主要是美歐。
《法制日報》記者從商務部了解到,中國已連續20年成為世界上受到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而其中,“替代國”價格做法的作用不可低估。
根據議定書第15條規定,其他WTO成員在對中國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時,如果中國企業不能證明其所處產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反傾銷當局可以采用替代國價格進行傾銷的認定和計算。
“替代國做法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人為地抬高了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和反傾銷稅率,進而影響出口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史曉麗說。
正因為這種做法帶有一定的“歧視性”,才使得它僅僅在過渡期內有效。史曉麗指出,在中國進行入世談判過程中,這一點已得到WTO成員方一致同意,即僅在過渡期內對中國產品采用替代國做法認定正常價值。并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d)款明確規定:無論如何,(a)款第(ii)項的規定應該在中國加入WTO之日后的15年終止。而(a)款第(ii)項則就是關于替代國做法的規定。
替代國僅是技術問題
不過,美歐國家對此則有不同的認識。
早在去年,美歐國家就已流露出不愿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態度。在最后期限到來之前,歐美日先后表態,對于中國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不予認可。
商務部部長高虎城12日撰文稱,中國將堅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留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隨后,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稱,中國已就美歐做法正式啟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目前,WTO秘書處確認已收到中國的訴訟請求。
外交部新聞發言人也指出,所謂“市場經濟國家”與世貿組織成員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國際義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些人試圖把兩者加以混淆,企圖藉此來逃避自己的責任。WTO成員要履行自己在此方面承擔的國際義務。中方會堅決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WTO上訴機構原主席張月姣認為,嚴格遵守條約義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WTO沒有關于市場經濟和非市場經濟的法律定義,反傾銷協議備注中提及的非市場經濟并不是定義經濟體制,而是一個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正常價值的判斷標準。
“議定書是WTO規則的組成部分,它既規定了中國的權利和義務,也規定了WTO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到期日取消替代國做法,是所有WTO成員應該履行的義務?!笔窌喳愓f。
史曉麗強調,替代國做法到期問題,僅僅是反傾銷調查中的一個技術性問題,它與中國是否屬于某些國家所說的市場經濟國家,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我們不能將它混淆,或者將到期問題予以夸大或者擴大”。
一半以上磋商解決
已經訴諸WTO的訴訟,其走向將會如何?
楊國華認為,中國與美歐會先行磋商,爭取讓美歐修改相關做法。如果磋商不能達成協議,中國則有權啟動下一步程序,即專家組、上訴機構以及執行程序。
按照DSU的規定,一項爭端的解決,可以經過磋商、專家組裁決、上訴機構裁決和執行等四個階段,歷時大約兩年。磋商就是雙方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談判,以求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辦法。1995年WTO成立以來受理的500余起案件中,一半以上通過磋商得到了解決。
如果磋商不能解決爭端,起訴方就可以要求WTO成立一個3人專家組審理案件、作出裁決,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如果一方對專家組裁決不滿,則可以向WTO上訴機構提起上訴,上訴機構的審理期限一般為90天。上訴機構的裁決是終局的,經過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后,敗訴方應予執行。此時,雙方還可以就執行期限進行協商。DSU還對不能執行時的“補償”和“報復”等臨時執行措施作出了規定。
涉華案件遵守程序
除了提起訴訟外,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副會長薛榮久曾建議,中國可通過相應地修改國內反傾銷法來進行反制。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認為,如果部分世貿組織成員繼續使用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中國必然會依據世貿組織規則作出反應,增加其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成本。
楊國華則認為,在WTO訴訟期間,如果美歐停止使用“替代國”做法,則訴訟程序可以終止,而如果美歐沒有停止使用這種做法,則中國也不會采取訴訟以外的針對性措施,因為DSU(第23條)明確規定,WTO成員應該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爭端,而不是單方面采取措施。中國入世15年來,涉及中國的48起案件,都是按照DSU規定的程序解決的。
“法治是社會進步的標志。具體而言,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爭端,是最為理性、可靠的選擇,這一點在國內和國際都一樣。國內有完整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法院制度,所以個人或公司之間的爭議,應該通過訴諸法院解決,而不是采取動武、報復等自助手段?!睏顕A說。
沒有任何歧視權利
對于訴訟結果,受訪專家們均表現出了樂觀。
從WTO成立和中國入世以來的實踐看,這套規則和制度能夠公正有效地解決WTO成員,包括很多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對于美歐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中國決定訴諸WTO?!绑w現了對WTO體制的信任,也體現了國際法治的精神?!睏顕A說。
史曉麗也說,WTO爭端解決機構是一個依照規則進行裁決的機構,是一個依法辦事的法治機構,相信WTO爭端解決機構會對這一問題給出一個公正解釋。
她同時提醒,根據議定書第15條的表述,也不存在替代國做法之外的任何剩余權利或者可允許采取的歧視性做法。因為到期取消的是不依據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計算正常價值的做法,包括替代國做法。因此,任何不依據《反傾銷協定》規定的計算正常價值方法對中國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做法都是違法的。對正常價值構成要素的認定方法和標準的細化,必須建立在符合WTO反傾銷規則的基礎上。
此外,凡是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新發起的調查,以及已經發起但還未完成傾銷幅度計算的反傾銷調查,包括初始調查、期中復審、新出口商復審、到期復審,必須執行《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不得采取替代國做法或者任何其他不依據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計算正常價值的做法。
本報北京12月18日訊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中國 wto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