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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師實名舉報村官貪腐 法院判舉報者賠禮道歉
原標題:河南退休教師網上實名舉報村官貪腐 法院判決舉報者侵權敗訴
今日上午,法晚記者從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獲悉,南陽市臥龍區七里園鄉大屯村退休教師蘭長春網上實名舉報村干部黃海明,趙建國涉嫌貪腐,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處蘭長春于判決生效十日后在網絡上發帖向原告黃海明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駁回原告黃海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黃海明承擔400元,被告蘭長春承擔100元。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向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退休教師網上實名舉報村官貪腐
2016年7月25日,蘭長春以網名“村民為仕1215”通過網絡發布《南陽市臥龍區七里園鄉大屯村組長黃海明,趙建國勾結開發商侵占村民安置房數千萬收益請xx網給我們主持正義》的貼子。
貼文內容中提到:“村干部一組隊長黃海明,二組隊長趙建國采取欺上瞞下,不通過群眾大會,私自與南陽市隆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程道滾簽訂了欺詐合同,私下操作原本建16層的樓房違建成了32層,建筑面積將近4萬平帶2000多平的門面房。整個過程沒有經相關部門勘察,論證,評估。兩個村小組隊長貪腐,鄉鎮領導在整個過程中是默認支持這種違法行為,造成了惡劣后果。
貼文中寫到:以上事實清楚,兩個隊長采用欺詐的手段與開發商勾結,把村民的合法利益竊走,然后再進行利益輸送,而鄉村兩級部門的領導始終不作為,不得不讓人們懷疑他們是不是利益相關方。
在貼文的最后,蘭長春稱“自己發布的帖子內容屬實、評論適當”。
被舉報村官狀告舉報者侵權
今年8月23日,上述貼文中被實名舉報的村官黃海明、趙建國將實名舉報人蘭長春以名譽侵權糾紛告上法庭。并稱:帖子內容嚴重失實,與開發商瓜分幾千萬將群眾利益竊走。貼文中對所涉及的開發商、鄉村政府及領導有誹謗之意。”
此外,黃海明、趙建國認為文章及跟帖多處出現勾結、瓜分、違法犯罪、利益輸送、蒼蠅害蟲、等侮辱誹謗用語,對其造成了名譽權的損害。
故二人以“名譽侵權糾紛”把網上實名舉報者蘭長春訴訟至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蘭長春賠償原告黃海明、趙建國精神撫慰金30000元,并在網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訴訟費由被告蘭長春承擔。
法院判決 舉報者侵權敗訴
今年11月2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就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蘭長春自認為原告黃海明、趙建國的有關行為具有違法性或者涉嫌犯罪,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向有關機關或者部門舉報和提供線索,以便有關部門通過調查取證等來加以查實和認定。被告蘭長春舉報原告黃海明、趙建國的行為還未被查實和依法確認的情況下,擅自在公共論壇網上進行實名舉報,讓公眾來評論,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且被告在舉報后至該案作出判決前,也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的舉報內容被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因此,被告的發帖行為與原告名譽權受損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的發帖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原告提起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認為從帖子的回復量及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蘭長春的發帖行為給原告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嚴重損害,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對原告請求被告刪帖的訴訟請求,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18時登錄網站,確認網貼已被刪除,因此對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原告主張的判令被告在網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本案中,被告因侵害原告的名譽權,故原告請求被告在網上發帖為原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晚記者從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獲悉,針對此案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處蘭長春于判決生效十日后在網絡上發帖向原告黃海明、趙建國公開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駁回原告黃海明、趙建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由原告黃海明承擔400元,被告蘭長春承擔100元。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向臥龍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曾珂
關鍵詞:退休教師 實名舉報村官貪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