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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臺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
記者昨從省公安廳獲悉,《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將享有9項基本公共服務和7項便利。
《辦法》規(guī)定,流動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流入其他城市經常居住、工作生活7日以上,應主動到就近公安派出所或委托的社區(qū)服務機構,及時申報居住登記。公安機關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fā)放居住證。《辦法》規(guī)定,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當出現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遺失,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號碼發(fā)生變更時,持有人需及時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辦理簽注、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辦法》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就業(yè)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9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zhí)(職)業(yè)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zhí)(職)業(yè)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生證明材料,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7項便利。
據悉,《辦法》的出臺,簡化了居住證辦理手續(xù)和程序,增加了持證人員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方面的“含金量”,符合居住證積分落戶條件的流動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居住 服務 出臺 湖北省 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