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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私募備案規則出臺:須獨立決策 境內下單
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劉慧)記者從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了解到,該協會對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出臺了具體備案規則,要求申請機構應當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通過境外機構或者系統下達交易指令。
在交易過程中,申請機構境內應當安裝系統終端,交易路徑透明可追、交易數據完整可查、交易流程清晰可控、交易記錄全程留痕,應當設立投資決策責任人和交易執行責任人。
協會發布的《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填報說明》,還對申請機構的經營范圍、誠信信息、財務信息、出資人信息、實際控制人、高管信息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于已經在中國境內設立了從事海外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外資機構,海外投資基金管理業務與其他境內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應適當隔離,不同產品的基金財產應當實現獨立,單獨托管,并應采取適當措施防范利益沖突。
在經營范圍上,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不應兼營可能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應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應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關于公司結構,規定要求機構申明是否存在位于中國境內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以及可能對機構擬從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產生實質影響的境外關聯方。
證監會在2016年6月30日宣布,作為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的成果之一,證監會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申請登記成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包括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在內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業務。(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外商私募備案規則 獨立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