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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營業廳辦業務被推薦低價手機 承包商為盈利玩貓膩

2017年01月22日 10:54 | 作者:康佳 | 來源: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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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款電信合約機 就推便宜貨?

營業廳稱“此承包商所為非官方活動” 律師表示電信公司應負責。

黃先生近日去電信營業廳辦理業務,被工作人員推薦了預存990元話費送手機活動。“一直給我推薦的是700多元的華為暢玩版,還說可以折現690元,但后來簽合同時我才知道有更好的暢享手機可選。”這讓黃先生覺得被欺騙。對此,電信營業廳店長表示,營業廳購機業務被人承包,因當時得知黃先生無購機需求,兩款手機折現后的價格又相同,因此只推薦了價格較低的暢玩版。律師表示,電信公司應對此負責。

事件

辦業務被推薦低價手機

黃先生近日到中國電信馬連道營業廳辦理業務,被工作人員推薦了一個廣告上購機返話費的活動。“交990元就送你一個手機,然后這990元分24個月返還給你”。黃先生聽后覺得活動很劃算,但礙于自己有手機,不怎么想買一個新手機。“另一個人就過來一個勁兒給我推薦一款華為暢玩手機,說990元的套餐配的是這款手機,如果我不需要手機可以折現成690元”。黃先生想,自己只需要補交300元就可以享受990元的話費,聽起來十分劃算。

決定辦理套餐后,他剛在對方遞來的“中國電信手機以舊換新服務協議”上簽了字,就發現華為暢玩手機變成了華為暢享手機。“我查了一下,暢享比暢玩貴200多元,這一字之差就是個貓膩啊”。再仔細詢問,對方才告知,原來990元的套餐有多款手機可供選擇,但工作人員只向黃先生說明了華為暢玩一款手機。黃先生說,工作人員不事先說清楚已經讓他十分氣憤,更讓黃先生氣憤的是,對方奪走他手中的合同,“說不辦理就把合同作廢了,這不就是毀滅證據嗎”。

調查

承包商為盈利玩貓膩

前日,北京晨報記者來到中國電信馬連道營業廳,記者以顧客身份詢問990元套餐可選機型時,對方回復目前僅有海信F20t可以供選擇,“其他都沒有貨”。但在隨后的交涉中,記者才被告知華為暢玩也可選擇并有貨。

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該營業廳店長張女士表示,990元套餐確有包括華為暢享、暢玩、海信F20t等多款手機可供選擇。但黃先生辦理業務當天,因店里華為暢享無貨,所以只給黃先生推薦了華為暢玩手機。“如果不需要手機,那我們也有折現活動。這兩款手機折現價格都是690元,所以工作人員就給他推薦了這款”。

張女士表示,由于營業廳購買手機業務是承包商來經營,“可能是因考慮到華為暢玩的效益更高點兒,所以工作人員當時沒有向消費者推薦其他手機”。記者問及折現合同為什么有電信標志的“以舊換新”合同時,張女士表示,這其實并非電信官方活動,而是承包商鑒于消費者并無購機需求而搞的活動。“許多承包商都是這樣的,其實這么算下來,消費者也就花300元即可享受990元的話費,是很劃算的。”

隨后,記者聯系中國電信官方客服,工作人員表示雖然套餐價格相同,但因渠道不同,可選擇機型種類也不同。但他也說明,工作人員在購機前需向消費者說明具體情況,如消費者對營業廳經營有疑義,可向電信官方客服反映。

-律師說法

電信公司應對此負責

就此,記者咨詢京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余超。余律師認為,電信公司作為通信業務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面向社會公眾發出廣告宣傳,屬于發出服務合同要約,“消費者根據廣告宣傳選擇他們推出的套餐業務,應認為作出了承諾,雙方建立了通信服務合同關系,廣告宣傳單所記載的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余律師強調,承包商是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依據電信公司的委托,以電信公司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也直接歸屬于電信公司。“也就是說,承包商不對外承擔責任,而是應該由電信公司承擔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余律師表示,消費者可根據《合同法》,向電信公司主張按其宣傳內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電信公司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也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電信公司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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