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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將受到從重處罰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5日發布《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將受到從重處罰。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共16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聚眾包圍、沖擊、強占、哄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等13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施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或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蒙騙成員或者他人絕食、自虐等,或者蒙騙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療,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九人以上重傷,或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等情形的,將受到從重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在堅持寬嚴相濟方面,司法解釋對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人員規定了特別從寬制度。其中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編輯:曾珂
關鍵詞: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 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