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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法院配合地方招商 河南有個法庭卻被企業冠名
■ 社論
如果法院處處受制于行政,或時時與政府部門綁在同一戰車上,其公信力,特別是裁決行政爭議時的公信力,就會大打折扣。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為專門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法院的基本職責是以獨立的裁判定紛止爭,維護公平與正義。
在法治社會里,法院是各類糾紛的最終裁決者,包括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爭議,都屬于法院的裁決范圍。而保證法院在裁決中公正、公平依法進行的關鍵,就在于法院在具體事務中的中立性和自身法律地位的獨立性。如果法院處處受制于行政,或時時與政府部門綁在同一戰車上,其公信力,特別是裁決行政爭議時的公信力,就會大打折扣。而司法如果沒有了公信力,社會的穩定、權利的保障也就無從談起。
道理雖然并不深奧,但是迄今為止,仍有不少法院承擔著繁重的招商引資任務,并且要參加多個“聯合執法小組”、“專項行動指揮部”等臨時機構。有的地方,法院負責人還反復強調要增強“大局意識”,主動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即使是今天,如果我們瀏覽各地法院官方網站,仍然會發現法院宣傳招商成績的新聞,或者法院直接服務招商引資企業的新聞。2013年,據《經濟參考報》報道,河南項城法院下設的蓮花法庭是以河南蓮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命名的。一些遇到勞資糾紛的員工覺得:“你都叫蓮花法庭了,明顯屁股就坐到了他們那邊,怎么可能為我們說話。”
法院參與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活動,更是引發爭議。房屋拆遷、土地征收等行政活動在現實中,出現了很多當地政府和公民之間的糾紛。按道理,出現這種情況,法院可以作為獨立仲裁者,進行審判,解決糾紛。但是,由于法院本身就參與其中,其審判中立性令人質疑。
從這一意義上講,最高法院下發的辦法體現了現代司法理念,還原了法院的真實身份和本質功能,有助于讓法院回歸司法本位,增強司法的公信力。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早在十幾年前,最高法院就曾出臺類似文件,禁止給法院安排招商引資任務,不讓法院參與地方政府組織的“聯合執法”,不允許法院參與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這些年來,類似的文件可以說是多次下發,不少省份也都曾多次發文強調。但這些問題并未杜絕,有的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這提示我們,除了一紙通知,如何在實踐中真正落實好,仍然需要硬性舉措和監督。
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啟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訂工作,建議將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這些內容寫入法律,從而增強司法剛性和權威性。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地方招商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