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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
據水利部網站消息,水利部辦公廳7日印發《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制度》提出,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督導檢查中央和地方各級部門檢查、督導發現問題以及媒體曝光、公眾反映強烈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制度》稱,開展督導檢查的目的是全面、及時掌握各地推行河長制工作進展情況,指導、督促各地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按照時間節點和目標任務要求積極推行河長制,確保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督導檢查內容,一是河湖分級名錄確定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河湖的自然屬性、跨行政區域情況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影響的重要性等,提出需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河長的河湖名錄情況,市、縣、鄉級領導分級擔任河長的河湖名錄情況。
二是工作方案制定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制定情況、印發時間,工作進度、階段目標設定、任務細化等情況。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轄市)范圍內實施河長制的地區,2017年6月底前出臺省級工作方案;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2017年年底前出臺省級工作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指導、督促所轄市、縣出臺工作方案。
三是組織體系建設情況。包括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建立情況,總河長、河長設置情況,縣級及以上河長制辦公室設置及工作人員落實情況;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督主體、人員、設備和經費落實情況;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為方向,培育環境治理、維修養護、河道保潔等市場主體情況;河長公示牌的設立及監督電話的暢通情況等。
四是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河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報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問責制度、激勵機制、驗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直轄市)范圍內實施河長制的地區,力爭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臺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力爭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
五是河長制主要任務實施情況。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主要任務實施情況;信息公開、宣傳引導、經驗交流等工作開展情況。
六是整改落實情況。中央和地方各級部門檢查、督導發現問題以及媒體曝光、公眾反映強烈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河長 情況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