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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駕護航
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這是綜合研判世界經濟形勢和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作出的重大決策。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應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駕護航作用。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為了實現高水平供需平衡。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供給和需求兩側都有,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給側。我國不是需求不足或沒有需求,而是需求變了,供給的質量、服務卻沒有跟上,結構性問題突出。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供給側發力,提高供給體系的質量和效率,激發經濟增長動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既強調供給又關注需求,既突出發展社會生產力又注重完善生產關系,既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既著眼當前又立足長遠。其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給質量,使供給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不斷升級和個性化的物質文化需要,實現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躍升。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任務是“三去一降一補”,即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在去產能方面,應明確任務和目標,加大環保、質量、標準、安全等各方面制度建設和執法力度。在去庫存方面,應加大戶籍制度改革力度,加強對土地確權與農地流轉等法律問題的研究,建立健全農民工進城的財稅、土地等配套制度,促進人的城鎮化。在去杠桿方面,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等的監管,依法處置非法集資等亂象,切實規范市場秩序。在降成本方面,應大力轉變政府職能,把行政審批精簡下來,取消不合理收費。在補短板方面,應扎實推進科技創新和生態文明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的體制機制。以上這些方面都需要大力完善法律制度,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法治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駕護航,一個重要方面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發揮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轉變職能要做好減法,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干預,退出那些沒有必要插手的領域,交給市場進行更有效率的調節。同時,也要做好加法,深化價格、財稅、金融等領域基礎性改革,著力創造并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實現市場良性運行。此外,還要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更多為社會兜底,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配套制度保障。
政府簡政放權后,需要加強社會自我規制和自我管理,培育社會自治機制。應著力推動市場主體、行業協會、中介組織、自治組織發展,構成社會治理的多元良性運行機制。大力加強各種社會組織內部章程、規則制度建設。這些規則制定主體更加多元、形式更為靈活、內容涵蓋面更廣、實施方式更為多樣,屬于軟法和軟法治理范疇。社會組織運用這些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軟法,在相互協商、有效溝通基礎上加強自律、互律,能提高社會自我約束、自我規制能力,提高社會治理成效。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是減少無效供給、擴大有效供給,提高供給結構對需求結構的適應性。法律制度建設方面也需要根據形勢變化進行調整。在規制模式上,做好從管理到治理的調整,既加強硬法治理,也注重軟法治理;在規制領域方面,適當調整重心,有所為有所不為,該退出的領域要退出,該強化的領域要強化。應綜合運用剛性手段和柔性手段,把法治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作用發揮好。
(作者為北京大學教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法制 供給側改革 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