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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強公積金審核防范騙提套取
為了強化監管,防范騙提套取行為,10日,上海市出臺實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有效期五年,同時配套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細則》(以下簡稱《操作細則》)。
五類情況將被嚴格審核
《通知》要求市公積金中心和受托機構應對下列情形的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嚴格審核:(1)職工購買外地(縣級城市)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該地區以購房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頻次明顯異常的;(2)職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購的房屋總價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提取金額相近,且該所購房屋價格(單價)明顯偏離當地市場水平的;或者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的面積或用途明顯不符合居住條件或性質的;(3)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內反復多次交易的;(4)兩名以上(含兩名)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全部產權證持有人之間為非配偶或直系血親關系的;(5)其他存疑的購房提取情形。
《通知》同時將購房提取申請時間放寬到五年內。值得注意的是,提取金額規定依然是不超過房屋總價及不動產權證(含原房地產權證)發證之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需提交購房資金來源憑證
《通知》增加了購房資金來源憑證作為一項購房提取證明材料,以審核購房真實性。根據購房資金來源的多樣化,該類憑證包括:(1)職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銀行蓋章的轉賬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貸款的,提供銀行蓋章的轉賬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2) 職工通過銀行取現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銀行蓋章的提現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3)職工無法提供以上(1)、(2)項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合理可信的情況說明。
《通知》明確職工辦理購房、租賃等提取業務時應簽署提取承諾書。承諾書內容由職工基本信息、風險揭示條款和個人承諾等部分組成。通過簽署承諾書的方式提前向職工揭示騙提、套取風險和失信成本,可有效遏制違規提取發生。
公積金外地購房需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戶籍所在地
《通知》 對外省市購房提取公積金的范圍進行了確定。職工在上海工作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如購買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該房屋所在地應為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所在地,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購買外省市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房屋所在地非職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親戶籍地,上海市公積金中心能夠通過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從外省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獲取職工房屋交易真實性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此外,職工勞動關系遷出上海市的,且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以辦理賬戶轉移接續手續,以便職工在當地持續性享有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購房貸款等政策和服務。
《通知》 對違規提取公積金的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包括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50%罰款,取消職工三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積金 提取 職工 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