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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滑雪確立“交通規則”
最大限度預防滑雪傷害事故的發生,有賴于滑雪經營者和滑雪者共同產生最大程度的注意和謹慎
近年來,冰雪運動受到越來越多人的喜愛。以滑雪運動為例,2015年,我國568個滑雪場,滑雪總人次已達1250萬。但在滑雪行業快速發展的態勢下,滑雪事故也不時出現。今年1月至2月,河北崇禮、山東臨沂等地先后發生了數起滑雪傷亡事件。在滑雪行業相對不成熟的情形下,亟待運用制度的力量防范滑雪傷亡事故。
滑雪運動本身具有一定風險,很難保證零傷亡,但這并不意味著制度就無所作為。恰恰相反,為保護滑雪者的利益,同時促進滑雪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對經營者和滑雪者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作出科學而詳細界定。目前,消費者的安全問題是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規定的,但現有的規定不適用于滑雪行業。這緣于滑雪行業的特殊性。一般情形下,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往往是被動接受,而滑雪則是滑雪者主動參與的消費活動,因此滑雪事故和傷害的形成,除了可能是滑雪經營者場地的問題,也可能緣于滑雪者自身能力或注意力等因素。就制度設計而言,需要在經營者和滑雪者之間科學地設定權利義務,而不是義務的單方設定。
最大限度預防滑雪傷害事故的發生,有賴于滑雪經營者和滑雪者共同產生最大程度的注意和謹慎。猶如開車中的事故,可能是道路或標示問題,也可能緣于駕駛者自身的過錯。但滑雪傷害與開車事故的不同在于,交通事故的責任界定在制度和實踐層面已非常成熟,但我國滑雪行業中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安全責任界定還不夠清晰。當前,我國應該盡快制定雪場雪道、滑雪設備、雪場管理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明確經營者在場地、設備及管理上的責任和強制性義務,并通過行政檢查督促滑雪經營者嚴格遵守強制性安全規范,通過對受害者賠償、執法信息公開等方式迫使經營者自律。
另一方面,避免滑雪傷害事故,滑雪者自身也要予以充分的注意,法律應對此作出規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年1月發布的調研結果顯示,近三年內因滑雪導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九成受傷者為滑雪初學者。初學者滑雪能力不足,風險意識較弱。因此,讓滑雪者充分了解滑雪風險和可能的責任非常必要,是降低滑雪事故的重要途徑。在界定責任的過程中,如果不考慮內在于滑雪運動并與之構成整體的“內在風險”,而過度地強調經營者的責任,會減少滑雪者應有的注意和謹慎,從而導致更多的滑雪傷害。
目前,國內滑雪者對風險的認知極其有限,甚至對面臨的風險有錯誤認識。筆者在國內多個大型滑雪場調研發現,滑雪者被清晰告知滑雪風險的比例極低。降低滑雪風險,不妨借鑒國際通行的滑雪者責任準則,如:時刻處于可控之中,能夠時刻停止并避開他人或物件;在你前面的滑雪者擁有路權,等等。發展滑雪行業,我們也應該制定類似行為準則,并采取有效措施廣泛普及,如將規則印制于雪票上、隨同訂票短信同時發布、張貼于纜車上,等等。讓每個初學者在滑雪前知曉基本的“交通規則”,有助于事故的預防或避免。
促進中國冰雪運動發展,推動“3億人上冰雪”,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保障。目前,我國雪道中運動者眾多,尤其需要類似交通規則的制度準則,大家共同遵守,才能形成秩序,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其中,感受冰雪運動的魅力。(作者應飛虎為深圳大學規制與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滑雪 滑雪者 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