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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喘靈”“風油精”要消失,中藥怎么改名才科學
涉及藥物的改名動輒就是數億、幾十億元的經濟損失,以及一些百年老店品牌的無可挽回的衰敗,不可不察,不可不慎。
國家食藥監總局1月11日公開征求對中成藥命名新規的意見,按照新規意見,數千個藥品或將需要改名,例如,速效救心丸、風油精、咳喘靈等。
至于為何要對一些中藥進行改名,《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指出,中成藥命名應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如“降糖、降壓、降脂、消炎、癌”等字樣;不應采用夸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速效”,或“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詞。此外,中成藥一般不應采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不應采用封建迷信或低俗不雅用語。
歸納起來,“指導原則”要求對一些中藥改名的動機和原則是,要提倡理性和科學性。例如,對于那些夸大、自詡、溢美以及有封建迷信的名稱需要改名,這些都容易得到認可和理解。但是,另一些指導意見,如不能給人以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的暗示和不應采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等,則有些不妥了。
給藥品起名當然不只是涉及醫學、藥物、生物學和生命科學等學科,還涉及語義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學科,而且很大程度上要遵循語義學的原理和原則。
與其他事物的命名一樣,為藥品起名或改名要遵循事物得名的根據,即理據。事物得名的理據屬于語言哲學的范疇,自古至今都存在爭論,主要是本質論和規定論的論爭。本質論是指,一種名稱和事物之間具有內在或自然聯系,名稱取決于事物的本質,稱為本質觀;而規定論則認為,名稱取決于人們的協商和約定習慣或規定,只要大家達成規定,就可以對某一事物命名并通用。
隨著社會的發展,本質論似乎得到更多的論證,例如烏爾曼認為,詞語(術語、名稱)的理據主要有三類,語音理據、形態理據和語義理據。這些理據,尤其是語義理據就是本質論的體現,即事物得名需要事物與名稱之間有某些內在或自然聯系。例如“汽車”,就是用燃燒汽油驅動的車;而咳喘靈則是治咳嗽哮喘的藥。當然,究竟靈不靈,得有臨床數據來說話,如果不靈,就不應當用這種名稱,因為夸大其辭。
因此,藥品的命名至少涉及兩個層次或兩個要素,一是藥品得名根據,是語義學的內容;二是醫藥學專業的內容,即是否符合醫藥學的原理,以及名稱與實際效果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確實需要改名。
但是,在涉及語義學的理據時,把凡是涉及專業內容,如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甚至是有關的暗示都認為是不科學,顯然有違語義學的原則,割裂了名稱與事物之間的關系。
此外,無論是藥品還是疾病,命名及改名的理據需要依據語義的本質論和規定論的要求。有些事物,采用人名地名的名稱反而是符合語義學的,這樣的名稱比比皆是,如唐氏綜合征、帕金森病、水俁病、地中海貧血、克山病等。
基于上述原則,中藥改名未嘗不可,主要是針對夸大、自詡、溢美以及有封建迷信的名稱,而對于其他的名稱,則沒有太大改變的必要。即便是咳喘靈這樣的藥,如果認為“靈”是夸大其辭,改成“咳喘片(液)”也可以,沒必要取消其與事物的本質聯系的理據。
除了藥品的改名不能違背語言學規則外,還有一個原則是——實非必須,不必改名。涉及藥物的改名動輒就是數億、幾十億元的經濟損失,以及一些百年老店品牌的無可挽回的衰敗,不可不察,不可不慎。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改名 名稱 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