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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托管”不能等同于“醫藥分開”
日前,廣州市民何小姐來到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看病,在手機上用支付寶繳完藥費后,拿著處方單的她卻滿醫院找不到藥房,最后被告知該院自2月8日起,就將成人門診藥房移出了院外。在醫院附近一家名為“大眾醫藥婦兒中心店”的藥店,她在店員指引下在自助機報到后,不到5分鐘就拿到了藥。作為廣東探索“醫藥分開”的試點醫院,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率先取消門診藥房,讓不少像患者第一次體驗了醫院看病、藥店買藥的新鮮感覺。(2月28日《京九晚報》轉27日《人民日報》報道)
真正的“醫院看病、藥店買藥”,就是我們常說的“醫藥分開”。“醫藥分開”是新醫改的核心內容之一,以消除“以藥補醫”的模式平抑藥價,緩解“看病貴”。這個醫改方向,早在2009年3月17日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就提出來了。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要求推進“醫藥分開”。《意見》提出,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將門診藥房從醫療機構剝離。
可看看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取消門診藥房的做法,很難說是真正的“醫藥分開”。表面上看,患者實現了醫院看病、藥店買藥的愿望。但是,患者購藥的那家名為“大眾醫藥婦兒中心店”的藥店,其實是醫院和某醫藥集團合作設立的,能切斷藥店和醫院間的利益關系嗎?新聞報道交待,藥店在收入上與醫院無任何關聯,雙方僅是對接處方信息系統,以便醫院通過閉環管理監控藥店的藥品采購、銷售,換言之,無論藥店賣多少藥,和醫院沒有“半毛錢”關系。既然如此,廣州市民何小姐為何可以在醫院內繳完藥費后再去藥店買藥?根本沒有實現獨立核算。
報道中還有個細節值得關注:在患者拿著處方單滿醫院找不到藥房之下,最后被告知醫院將成人門診藥房移出了院外。“移出了院外”之說或許也透露出,廣州市婦兒醫療中心所謂的“醫藥分開”,只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的地點變動而已。有業內人士甚至分析,如此“醫藥分開”,還不能說是真正的“醫藥分開”,其實質是在醫改背景下及醫藥商業競爭大潮中顯現的一種藥房托管模式。在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甚至剝離藥店的政策面前,藥房托管已成普遍做法,不少醫藥商業巨頭紛紛牽手醫院涉足托管,大唱“雙簧”,共謀利益,患者又怎么明白背后的底細?
將“藥房托管”美化成“醫藥分開”,有悖于推行“醫藥分開”的初衷——建立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以促進藥價降低,切斷醫院、醫務人員與藥品營銷商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以減少醫生通過濫開藥品吃回扣,增加患者經濟負擔。由此而言,老百姓需要的“醫藥分開”,是讓患者拿到經過醫院審核的處方后,可以去任何藥店買藥,醫院在審核了處方是否正確用藥、合理用藥后,是不需要監控處方流到院外哪家藥店,可能也不需要監控藥店的藥品采購、銷售情況。真不知目前還有多少公立醫院如法炮制,將自己仍在堅挺的藥房美化成了“醫藥分開”?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醫院 醫藥分開 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