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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警察”鋒芒初現,且看如何“保衛藍天”?
新華社北京3月7日新媒體專電 “現在有鐵路警察、森林警察,為什么不能在更大范圍設立專職的環保警察?”正在舉行的全國兩會上,“環保警察”寫進了部分代表委員的建議和提案中。
隨著我國鐵腕治污的深入推進,目前廣東、北京、遼寧、浙江等不少地方都試點組建了環保警察隊伍。環保警察是什么警察?他們在“藍天保衛戰”中有哪些“獨門絕技”?在探索實踐中又有哪些難題需要破解?
動用無人機偵查 環保警察現場突擊
這是2016年廣東汕頭市設立環保警察后的首個案件:環保警察在該市城鄉結合部排查時發現,有一工業廠房不論晝夜都大門緊鎖,但廠內卻不時傳出機器作業聲,十分可疑。為了不打草驚蛇,環保警察使用無人機航拍偵查,發現臨近廠房的河涌內,一條油污帶綿延數百米。
經偵查,廠房圍墻外有一條排污暗管直接通到河涌內,隱藏在茂密的草叢中。環保警察判斷,廠內藏有非法小電鍍廠的可能性極大。隨后,環保警察聯合該市特警支隊和環保部門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抓獲4名犯罪嫌疑人,查獲鍍鉻生產線2條、電鍍池4個、酸洗池2個等一批違法電鍍設施。
經查,該廠屬無證經營,所排放廢水總鉛超標128倍,總鉻超標165倍。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這起案件已在法院開庭審理。
辦案人員介紹,此案如果不是環保警察介入,情況很可能是這樣的:環保部門現場試圖進入民房時,叫門不開、喊話不應,甚至可能沖出一幫人暴力抗法;即使環保部門取了水樣檢測,但歷經數日走完程序把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時,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
正是基于當前環境污染現狀和“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尷尬執法境地,近年來,我國多地開始陸續試點組建環保警察隊伍。今年年初,北京警方專門成立了“環境食品藥品和旅游安全保衛總隊”,下設了環境保護支隊。此前,廣東、浙江、遼寧、河北等地也都相繼成立了專司環保執法的警察隊伍。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市長蔡奇6日表示,作為加強大氣污染治理的一項措施,今年北京將通過設立環保警察隊伍,強化環境監管執法,嚴厲懲處偷排超標行為。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各地環保警察基本上都采用公安系統編制。環保警察是一個俗稱。事實上,在法國、俄羅斯等國家都有專事環境違法犯罪的警種。
環保警察的治污“絕技”:硬、快、準
參加兩會的部分代表委員認為,“長牙齒”的新環保法和“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鑄造了打擊環境犯罪的“利劍”,而環保警察的出現,可以讓“劍氣”更加凌厲。
——“拳頭硬”。環保部門屬于行政執法機關,只有行政執法權,在執法中經常遭遇企業耍無賴不配合調查,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毀滅證據。“環保警察具有刑事執法權,現場查處時可采取強制扣押等手段,對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這一招,對環境違法分子震懾力極大。”汕頭市公安局環境保護偵查大隊負責人蔡煒說。北京警方介紹,民警日常配備的手銬、強光手電、執法記錄儀等裝備在環境保護支隊均會配備,今后警方還將根據打擊環境領域犯罪的需要,配備專業設備。
——“行動快”。今年1月中旬,北京環保警察剛成立,便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線索,僅用4天就破獲兩起環境污染案件,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廣東佛山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局長陳振華說,以前,一個環境犯罪案件從環保部門取樣、到上報省級環保部門鑒定、再到移交公安部門大約要30天,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銷毀證據。如今,進入案發現場后,環保部門負責污染物采樣,環保警察則控制嫌疑人,雙方聯合進行現場勘驗取證。
——“打得準”。相比環保部門,環保警察在收集情報、調查取證、案件偵查等方面優勢更為明顯。蔡煒說,除了接受環保部門移交案件外,“環保警察”有自偵職責,從以前的“等案上門”轉為“主動尋案”,還可以協調調集多個警種的辦案資源,有利于盡快辦案。
環保警察鋒芒初現 “作戰能力”仍需強化
目前廣東、北京、河北等地已經試點組建了環保警察隊伍,雖然效果初顯,但都在探索階段,在法律保障、運行機制、專業能力等方面仍需不斷完善提升。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建議,我國應盡快建立環保警察制度,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增加對環保警察的規定,加強對環境污染行為的刑事打擊。
針對編制不足等問題,“可仿效緝私警察和森林公安的體制,在編制上保障環保警察的警力,在執行與警務有關的活動時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在環境技術保護方面受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管理。”朱列玉說。
有代表委員提出,環境案件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點,比如污染物的具體認定和標準,都需要專業鑒定;這需要加大環保警察與環保部門的分工配合,并進一步配備相關專業力量,進一步提升處理環保案件的專業能力。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為,環境執法具有專業性,可考慮通過立法,為現有的環境監察部門賦予刑事執法權,這樣一方面無需增加環保警察編制,一方面也保證了環保執法的“硬度”。
受訪的代表委員認為,應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環保、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合作,嚴懲環境犯罪行為。環保警察作為環境執法的有力手段,應盡快對其職責、工作方式、人員構成等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同時也為可能出現的“以罰代刑”等問題扎緊制度的籠子。(采寫記者:田建川 趙仁偉 朱涵 孫仁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環保警察 保衛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