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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有什么新動向?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 題:個稅改革有什么新動向?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烏夢達、韓潔、李勁峰
個稅免征額是否調整?家庭日常開支如何抵扣?
在3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會上,財政部部長肖捷回應個稅改革等熱點話題。出席兩會的代表委員和會外專家也對此建言獻策。
焦點1:個稅免征額會提高嗎?
回應:根據消費水平綜合測算,“該提高就提高”
個稅免征額是否會上調?肖捷表示,改革方案將根據居民消費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測算,確定是否提高免征額,該提高就提高。
根據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中,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俗稱的3500元個稅起征點。
“新華視點”記者采訪了解到,自2006年1月我國將個稅免征額從800元調整為1600元以來,12年來還經歷兩次上調:2008年上調到2000元,2011年上調為3500元。
一些代表委員表示,我國個稅免征額的調整主要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導致的生活成本上升,隔幾年相機調整。當前考慮對免征額進行調整有必要性。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表示,個稅改革涉及千家萬戶,社會對改革也有預期。但是個稅改革相對復雜,需要穩步推進。
焦點2:勞動收入相同來源不同能否統一稅負?
回應: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實行按年匯總納稅
工資薪金、稿酬等勞動所得個稅征收調整,一直備受關注。全國政協委員張抗抗曾多年關注作家稿酬等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她認為,工資薪金個稅起征點一再調整,而同樣作為勞動收入的稿酬征稅方式卻未變化,降低了以稿酬為主要收入的作家收入水平。
肖捷在記者會上表示,個稅改革基本考慮將部分收入項目,比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實行按年匯總納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勞務報酬、稿酬、財產租賃等11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都是勞動所得,其中工資薪金按月征收,勞務報酬和稿酬則按次征收。
“新華視點”記者采訪發現,現行將勞動收入分類征收,容易出現兩個人勞動收入相同,只是由于收入來源不同導致的稅負不同問題。比如,有的務工人員收入主要靠勞務報酬,繳稅稅率為20%;有些群體收入來源多樣,不僅每項都能有免征額,而且工資薪金也能享受遞進稅率等更多實惠。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表示,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項目合并征收,按年匯總納稅,還可解決按次征收或按月征收所帶來的某次或某月收入偏高、加重整體稅負過高現象,能夠真正發揮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焦點3:哪些家庭日常開支能抵扣?
回應:考慮有關“兩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納入專項扣除
哪些日常開支能夠納入專項扣除領域,是個稅改革的關注點之一。北京市居民黃斌近期一直在考慮是否要兩孩,他的一大顧慮是,家里多了一個孩子的撫養開支,個稅負擔卻無法相應減輕,負擔加重。
肖捷說,個稅改革還將適當增加與家庭生計相關的專項開支扣除項目,考慮有關“兩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過去,考慮個稅的免征額主要是基于吃穿用開支。”胡怡建表示,現在,教育、住房、醫療等方面也成為基本生活開支的常規項目。因此,這些家庭開支也應逐步納入專項開支扣除項目范圍。
專家介紹,專項開支扣除是在計算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數額時,將相應專項開支數額在稅基中扣除,從而減少納稅額度。
張斌說,哪些家庭開支應該納入專項扣除領域,應該充分考慮政策受益面的公平性、稅收征管可行性等綜合要素。從現有情況來看,孩子撫養開支費用扣除是相對最為緊迫、也最為可行的專項抵扣項目。
中山大學財稅系教授林江說,實施個稅綜合征收后,將要對納稅人納稅方式與稅務部門征管方式進行較大改變。對納稅人而言,將要從現行的“代繳代扣”,改為個人申報,需要匯總填報收入與納入專項開支扣除的相關信息,并接受稅務機關核查。
焦點4:推進個稅改革還需要哪些配套?
回應:掌握涉稅信息、相應修改稅法
肖捷表示,從國際經驗來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增加稅前扣除的一些專項項目,需要相對成熟的社會配套條件。
對此,專家和代表委員指出,個稅改革還需要做好法律修訂、信息共享、誠信體系完善等配套工作。
首先是法律修訂。肖捷表示,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研究制定之后,還需要相應地修改稅法,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其次是信息共享。林江舉例說,納稅人的工薪收入、財產收益、家庭成員情況等信息分屬不同部門掌握,只有實現跨部門、跨地區的涉稅信息聯網,才能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為個稅改革全面落實打好基礎。
專家指出,改革還需要社會誠信體系的完善作為重要支撐。例如,一個納稅人的房產出租,如果不去登記備案,只是私下進行現金交易,稅務等部門就難以掌握信息,如果個人不申報,其偷稅漏稅也難以發現。
全國人大代表金碩仁等認為,要提高稅務部門的數據分析、調查能力,更要充分發揮誠信體系的約束作用,一旦發現偷稅漏稅應采取更為嚴厲的懲罰性舉措,壓縮偷稅漏稅的空間。(參與采寫記者:劉碩、陳尚營、郁瓊源)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個稅改革 新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