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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今施行 哪些商品不適用?
今天是3·15消費者權益日,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正式施行。
新規新增3類不適用退貨商品,從原先的4類擴至7類;明確“七日無理由退貨”的七日如何計算,拒絕商家扯皮……總之,以后維權更加“有理可循”,買買買更加安心。
哪7類商品不能隨意退貨?
定作、鮮活易腐、試用后貶值較大的等等
《暫行辦法》擴大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此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即: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鮮活易腐的商品;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再加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暫行辦法》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補充了三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即:
·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七日無理由退貨從哪一天算?
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起
此外,《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并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另外,對于銷售者和平臺提供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有關義務的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兩類罰則,再次重申倡議建立主體責任制度,并列明了工商部門對于不履行規定的經營者和平臺不僅有處罰制度,而且還有信用處罰制度和公示制度,將更有力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理解退回商品應當完好?
基于查驗拆開包裝視為商品完好
此外,《暫行辦法》還對商品完好標準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同時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標準,將為消費者網購退貨提供更好的依據,比如基于檢驗拆開包裝視為完好,賣家以后將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退貨。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網購 商品 退貨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