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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共享單車淪為兒童的“危險玩具”

2017年03月28日 15:04 | 作者:朱永華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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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僅11歲的男生在共享單車騎行過程中被客車卷入車底身亡。昨日中午1點多,發生在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的這起慘劇再次引發社會對于共享單車使用問題的關注。這也是目前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據3月27日《中新網》)。

共享單車作為城市出行的“新概念”產品,恍如一夜春筍出現在城市各人流密集處,在地鐵站出入口、公交車站前、各小區門前都能見到這種統一顏色的共享單車,不僅解決了“最后一公里”的短途出行難題,也為綠色出行環保理念做出一份貢獻。但在實際運行中,對11歲以下兒童隨意騎行共享單車卻缺少有效的制約,有的家長甚至為孩子代刷,放任孩子騎行上下學,尤其是適逢周六周日,更能看到不少年齡更低的孩子,成群騎行“小黃車”在小區路上追趕嬉鬧,這不僅給道路交通安全增添隱患,也極易誘發交通事故。

就在日前有媒體報道表明,作為服務的提供方,絕大多數共享單車企業都在其“使用指南”或“責任條款”中聲明了使用規則,其中都提到,消費者的一切權利要以“規范使用”為前提。例如,摩拜單車與ofo單車均明確:“用戶應為符合騎自行車上路的年齡(12周歲以上)及身體條件的健康人士”。ofo單車的使用規則中還寫明:“若您不具備前述與您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您及您的監護人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實際上,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這意味著共享單車并不允許12周歲以下兒童作為代步工具隨意騎行,但從媒體、企業了解的情況看,他們除了在“使用指南”中給出提示或工作人員在實際發現時予以阻止之外,也沒有更有效的防控手段,再加上有些企業提供的共享單車本身就很小巧,兒童很容易上手,極易成為“熊孩子”的“危險玩具”。

上海發生這起由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導致的交通事故慘劇,也為共享單車企業乃至政府和全社會,如何避免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提出了一道嚴肅命題。說實話,共享單車無法拒絕兒童使用,這也并不是共享單車本身設計上的缺憾,作為一種開放性的共享產品,即便企業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完善,如何給出明顯提醒甚至警示,對于某些“熊孩子”來說,根本就難起到實際約束作用,有時甚至會激發孩子的好奇心而去躍躍欲試。而在現實語境下,共享單車企業既不可能強求使用客戶提供詳細身份信息,更無力拒絕12歲以下擁有智能手機的兒童以及用家長的名義去掃碼使用。另外,更有不少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恰恰還是家長的有意而為之。我們除了要求共享單車企業對騎行者給出年齡提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之外,只能依靠家長、學校和交通執法人員的聯手合作,不給“熊孩子”留下獨自騎車的機會和空間,想方設法讓其“處處受阻”。

顯然,我們既不能因為存在不少12歲以下兒童使用共享單車,容易給兒童自身帶來事故傷害而阻止共享單車的健康發展。同樣,無論政府、社會、家長、學校乃至共享單車企業,都要真正本著對未成年孩子高度負責的態度,不能讓共享單車淪為兒童的“危險玩具”,而這其中,家長的安全意識提升又顯得尤為關鍵。筆者以為,在加大法規宣傳,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涉及12歲以下兒童禁騎條款進行廣泛普及之外,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現有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時,可以嘗試對家長進行追究處罰,以此來“逼迫”家長加強監護和提升交通安全意識。只要全社會都來關注、重視并教育12歲以下兒童“遠離”共享單車,上海這起共享單車奪走兒童生命的悲劇或就不會再次上演。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單車 共享 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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