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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屈獎”不能代替法律
公交司機與乘客發生糾紛時該怎么辦?如果是乘客無理取鬧,甚至無故辱罵毆打自己,又該怎么辦?近日,福建泉州公交公司首次設立“委屈獎”,對處理糾紛時表現出較高職業道德的司機表示安慰和支持,促進建立更加和諧的司乘關系。
“委屈獎”雖然在泉州是首次設立,但在全國并不是什么新鮮事。這幾年,“委屈獎”大有流行之勢,為緩解矛盾、避免沖突,各大城市不同行業都紛紛設立此獎,甚至還產生了不少典型案例。比如,安徽蕪湖3名運管人員在查處出租車違規行為時,因文明執法獲得了“委屈獎”;在武漢,某女環衛工在勸說市民別亂丟垃圾時遭遇掌摑,被當地城管委頒發了“委屈獎”;2015年,四川達州一小孩因扶老人被訛,也獲得了5000元的“委屈獎”。
從服務的角度看,“委屈獎”確實有效,然而接受了“委屈獎”,不一定必然以犧牲尊嚴為前提。比如,有些乘客表現冒失,其實并沒有惡意,對于司機來說就沒必要計較,這時候“退一步海闊天空”,給予“委屈獎”是釋放人性關懷,是值得提倡的。但對于某些惡意行為來講,當嚴重傷害到司機的身心健康時,這時候就不能一味要求司機忍氣吞聲,而要鼓勵其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止于一些地方的公交行業,現在很多矛盾多發的行業都開始引入“委屈獎”,比如一些行政執法部門,這就很值得商榷了。對于純粹的市場化服務,當然可設立“委屈獎”,對于市場化的準公共服務,可以適當使用,但對于一些公共性十足的政府服務,應該把重點放在程序正義上去,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委屈獎 法律 代替 司機 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