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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9.3元買泡椒豬皮吃出頭發 獲賠1000元
不少消費者都有去超市買到小件問題食品,雖然生氣但又無奈地放棄維權的經歷。大家想的都一樣:維權成本太高,獲賠金額太低,不值當。
但實際上,如果學會運用法律技巧,消費者去法院起訴維權,也不一定就是“賠本賺吆喝”。比如《法制晚報》記者搜索的下面這些案例——起訴沃爾瑪“三無”塑料袋簡易包裝食品獲賠1000元,吃出根頭發家樂福賠償1000元,買一大袋子過期煎餅永輝超市賠了5000元……
案例一 永輝超市 煎餅
一大袋過期煎餅 讓消費者獲賠五千
2016年1月22日,消費者李某在永輝超市馬家堡店買了散裝煎餅。
李某說,其購買時發現大包裝生產日期為2015年12月7日,保質期為30天,已過保質期。
李某當天買了5小包煎餅。李某將每包煎餅作為單獨一個案件,分別起訴到法院,要求永輝超市馬家堡店按照食品安全法各賠償1000元。
被告永輝超市馬家堡店承認食品確實過期,但辯解李某屬于知假買假,且對賠償是應該按照大包裝走還是小包裝走表示存疑。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買煎餅時,是一個大包裝袋中有多張未包裝煎餅,其購買一張,銷售員就把一張煎餅打包到小包裝中并標明價格、打印日期等信息,大包裝顯示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12月7日。
李某當天購買了該大包裝袋中的多張煎餅,其主張雙方的買賣合同是按照小包裝走的,自己的購物小票都是小包裝的價格。
法院認為,李某買的煎餅,是每張煎餅單獨一張小票,因此可認定每一小包裝煎餅,就是一個買賣法律關系。
雖然李某明知永輝超市馬家堡分公司銷售的煎餅為過期食品仍然購買,但永輝超市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5個煎餅引發的案件,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分別判決永輝超市馬家堡店賠償李某1000元。這一袋子煎餅,讓某“掙”了5000元。
律師說法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楠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費者即便在超市里買到了小件問題商品,也不愿意為它去打官司,最大的理由就是“付出和所得不成正比”,打場官司很耗時費力,但賠得太少,不值當。
“其實,如果能學會運用法律技巧,打這種官司照樣不至于 賠本賺吆喝 。”
陳楠提醒公眾,按照一般人的看法,一次去超市買了一大堆商品,只算“一次”。但實際上,只要小票不同,每張銷售小票在法律意義上都是獨立的一個買賣合同關系,消費者大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合理合法地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二 某超市 泡椒豬皮
食品里有頭發 其實超市能賠千元
趙先生起訴稱,2016年8月8日他在沈陽某超市買了一袋價值9.3元的泡椒豬皮,購買后發現包裝內有頭發,食品根本沒法再吃。他找到超市服務臺理論,但未被處理,于是起訴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
沈陽某超市辯稱,涉案商品包裝可內視,原告是故意購買問題商品,且原告在訴訟時不能證明這就是該商品在購買時的狀況,也不能說明商品有異物是被告原因造成的,原告未主張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商品對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銷售者,銷售的應當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泡椒豬皮袋內確有一卷曲絨毛狀異物,應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退貨并支付1000元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鑒于此,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判決超市賠償1000元。
律師說法
陳楠律師表示,從食品里吃出頭發這種事兒,其實相當多的消費者都遇到過,這不僅僅是一根頭發的問題,它實際上反映的是這款商品的衛生狀況。
“我相信,很少有消費者會認為,吃出一根頭發能獲賠1000塊錢。但實際上,從法律角度講,這種索賠是有依據的,而且只要你保留了小票等證據,能夠證明商品確實從是特定超市買的,買賣關系存在,并保存好涉案商品,法院就會支持消費者的訴訟請求。”陳楠律師說。
案例三 沃爾瑪 碧根果
超市“三無”簡易包裝 買了去起訴就能獲賠
消費者張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沃爾瑪(重慶)購物廣場鳳天分店花33.4元購得碧根果一袋。
張某發現,其購買的產品為商場預包裝后按每袋單獨標價出售,但產品外包裝無產品標簽,未標注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儲存方法等基本信息。
張某認為這屬于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沃爾瑪重慶鳳天分店賠償1000元。
被告沃爾瑪重慶鳳天分店辯稱,其銷售的產品為合格產品,沒有質量問題,作為銷售者已經盡到了審查注意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賠償。
法院查明,沃爾瑪重慶鳳天分店所銷售的散裝碧根果,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應賠償。
鑒于此,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判決被告沃爾瑪(重慶)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鳳天分店賠償1000元。
律師說法
陳楠律師表示,這個案子,也給一般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范例:在很多超市,散裝食品超市用塑料袋隨意包一下扎起來,就去買了,塑料袋就是普通的塑料袋,上面什么都沒印。
“大家已經習以為常了。但實際上,這是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消費者如果起訴,法院就會支持。”陳楠律師說。
延伸觀點 即使知假買假 法院也會支持訴求
為超市小件物品打官司,上述案件給普通消費者提供了很好的維權素材。
對此,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解讀食品安全法說,根據該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如果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應賠償一千元。
楊律師表示,這個法條,就是上述案件中,法院紛紛就小件物品判決超市賠償給消費者1000元,而不是“賠十倍”的法律依據。
楊律師還告訴記者,銷售者承擔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賠償責任,應以明知為前提。從審判實踐看,下列情形均可推定銷售者明知——
銷售明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
故意更改食品保質期,故意更換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行為;
食品經營者因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事先已被工商機關警告或者已經受到行政處罰,仍繼續銷售相關不合格食品的行為;
對于同一批次食品,有關部門已經檢驗確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依法公布監測結果后,食品經營者仍上架銷售的行為;
食品經營者有意通過不正當銷售渠道采購食品,且進貨價格遠低于當地一般市場進貨價格,或者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導致銷售的食品出現假冒、變質現象。
楊兆全律師還表示,雖然在司法實踐中,超市往往以起訴者是知假買假作為辯解意見,但一般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雖然法律規定賠償主體是消費者,雖然知假買假者主觀上有牟利企圖,但這種行為客觀上凈化了市場,在行政監管不到位的情況下,司法應當對這種行為給予肯定。”
編輯:秦云
關鍵詞:泡椒豬皮吃出頭發 獲賠1000元